有一位律師朋友非常氣餒,我問起原委,他說近日代理一位被害者遭到熟人性侵害案件,檢察署作出不起訴處分,他說不是因為結果令人悲傷,而是過程讓人感到氣憤。
加害者主張案發當時有攝錄(拍攝的目的也是令人質疑),檢察事務官製作勘驗筆錄,通篇主觀評價性的描述。律師強烈要求檢方讓被害者指認影像內是否真為其本人,並且有權利指述該動作究竟是迎合還是掙扎的非語言表達,但屢屢遭到刁難,只是提示筆錄紙本。
他感嘆檢察官權利這麼大,一句不准,被害者連在場勘驗光碟的權利都沒有,更別說當被害者知道被偷拍時,有多震驚與恐懼,身為影像內的被害者,竟連看自己身影一眼的機會都沒有。
日前我剛好也正協助某件公民團體所輔導被害者多年前遭到性侵殺害未遂的悲慘案件,當年遭到原檢察署草率不起訴處分確定。當時被害者懇求檢方調取加害人通聯紀錄以證明加害者確實在案發現場,檢方只輕描淡寫地要求被害者自行調取,但被害者哪有公權力調取,因此不斷四處陳情,當然沒有任何結果,檢方很快地就以加害人案發時不在現場等模糊理由,作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害者欲哭無淚,含冤至今多年。
加入人民參與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