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駐美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台美合作處理跨國父母擅帶兒童離家瞭解備忘錄」(MOU),未來由美國國務院領事局與衛福部成立共同委員會,建立雙方處理兒童遭跨國父母擅帶離家案件的資訊分享平台、通報合作機制。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不僅是台美關係,而是對於跨國(境)子女的處理,我們不是《海牙公約》的締約國家,卻也簽署了類似《海牙公約》的搶奪或擅帶子女的備忘錄。
然而究竟甚麼狀況符合搶奪或擅帶子女呢?姑不論跨國(境)子女的問題,在國內就有很多爭議,雖然司法實務一直有友善父母的論述,但帶孩子一起離開原居住地,究竟是否就是搶奪或擅帶子女,並且違反友善父母原則?
記得有個女性朋友對於婚姻爭執不斷深感痛苦,意識到再不離開這個家庭,情緒即將陷入崩潰邊緣,因此有離家的迫切性,但念及孩子不過二歲,而且自始由自己親自照顧,如今她究竟能否帶著孩子一起離開?如果帶孩子離開,是否涉及搶奪或擅帶子女而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但另一方面,如果孩子也確實需要母親的照料,她因而必須帶離孩子,丈夫強行扣留孩子,難道丈夫就沒有違反友善父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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