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承蔭/律師
一個「被害人」的觀點
近日法務部提出的《科技偵查法》草案,引起法律界及立法界諸多探討,尤有進者,實務界如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乃至於法律教授,以及NGO等團體,猶如六大門派齊聚光明頂,各大門派都打著「人權保障」的大旗,挺好的!此時此刻,腦海響起類推適用徐志摩《我所知道的康橋》所說的:「靜寂了,這朝來『人權保障』的大道。」
當我們討論《科技偵查法》議題時,所謂的「人權保障」,多半集中在傳統以「被告」為中心。但本人想以「被害人」保護的觀點出發。
各位讀者沒有LINE的請舉手?您犯罪會使用公共電話?還是行動電話?
答案是,都不會。
給「司法國家隊」多少兵馬糧草?
以作者近年擔任被害人律師經驗為例,曾經有一位民眾被他人加重強盜,被搶了現金與金飾,被害情節至今歷歷在目。犯罪者是尾隨嗎?是跟蹤嗎?答案是都不是。現在犯罪者哪有那麼落伍?只要安裝GPS全球定位就可以知道被害人到了哪裡,然後再伺機犯罪。「輕輕的我走了,正如我輕輕地來;我輕輕的犯罪,作別被害的雲彩。」
親愛的:犯罪者早已如此對待被害人,而國家偵查犯罪卻還如此扭捏,我們到底給「司法國家隊」多少的兵馬糧草?我們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說好的社會安全呢?
能保障被害人的國家才是法治國家
如果發生擄人勒贖罪呢?那被害人在哪裡?我國關於擄人勒贖罪,規定在《刑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7年以上。這個刑度重吧?帥炸惹!
如果您犯擄人勒贖罪了,您有多期待被告會將被害人自己乖乖地主動交出來?用接地氣的說法「低消」就是7年!犯罪者沒有「理性選擇」、「風險評估」她的犯罪風險嗎?儘管,《刑法》第347條第5項規定,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可以減刑。但進廚房就不怕燒?我們到底要多鄉愿?還是,我們每次都要透過媒體勸諭?警方談判?又或者,要打擾情何以堪的被告家屬出來柔情喊話?讓被告的父親母親向全天下昭告我的兒子女兒是擄人犯?
在我們向神禱告之餘,盡人事的,可不可以在第一時間就使用科技偵查,或者使用GPS系統、或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第一時間就保護我們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人權不是人權嗎?
王子榮法官在「法官保留 科技偵查法的真議題」一文指出:「對於法官而言,這無疑是在本來的血汗司法上放了一根壓死駱駝的稻草。但法官作為國家權力設計上是客觀中立的判斷角色,對於這樣的期待也只能含淚接受,只是很難要法官覺得是甜蜜負擔,比較像是心酸的浪漫。」、「畢竟執行偵查工作的司法國家隊,不能只靠一腔熱血,還要有法律的超前部署才對。」儘管司法已經血汗,法律必須超前部署,法律不超前部署,就是被害人血汗哭訴。還要用多少被害人血汗的重大被害事件,才能換來國家法律制度的改革與政治人物的觀念改變?
文末,請容本人引用德國犯罪被害人運動著名號:「犯罪行為人大家都關心,犯罪被害人卻無人問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