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帶來的性平議題】靠美色走紅,被性騷能提告?

更新時間: 2021/02/19 14:00
論者表示,如果藝人知名度無非恃其美色或身段走紅,而易遭致相對方誤判形勢乃配合脫口演出,如再反過來要求相對方性騷擾是否合於適當?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農曆春節前,藝人雞排妹被「性騷擾」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在當事人雙方對立僵持中,事件形成羅生門,也成為民眾茶餘飯後之笑談。電視綜藝節目擅以節目效果來正當化藝人的行為,辯稱看似性騷擾的動作或言論,其實無非為了節目收視率。

有關性騷擾著名案例,即2007年彰化1名男子去逛女子內衣特賣會,趁婦女搶購內衣認有機可乘,從後偷摸專注選購的女子胸部達10秒;地檢署則以強制猥褻罪起訴,但彰化地院認為襲胸時間短暫,且在公開場合不足引起性欲為由判決無罪引起各界譁然,普遍都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

但法官乃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認與起訴罪證不合,適用強制猥褻定罪恐有法理上之扞格。但2006年《性騷擾防治法》已公布並施行了,法院當然可以改變檢察官起訴法條而逕為適用合於法律事實之罪刑法條處罰。其他,在職場上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學校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等,彰顯法律保護兩性地位,不僅止於肢體上之碰觸,包括言語上之挑逗如引起相對方不舒服,均屬之。

又在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並有各種罰則,若以肢體碰觸最嚴重者處2年以下刑事責任,對於性別平等與保護可謂重視。

而藝人平常風格與路線將影響其可能受侵害之程度輕重,又如同公然侮辱之受傷害程度,有可能因相對方家庭成長背景受傷害程度因人而異;而一拳打在不同人身體或因對方虛弱或強壯傷害結果有所不同。

在演藝圈為了提高收視率不惜物化性別,有些藝人或出於無奈或不乏提高知名度更是加碼演出。如過去豬哥亮節目對藝人無不極盡以性別作為題材話家常,上節目之藝人更是無所忌憚願配合秀場加碼演出,吸引部分觀眾之於娛樂效果。

藝人如慣以走清涼秀或煽情片者,尺度是否可以開放或從寬認定?換言之,如果藝人平常在秀場或公開場合言行舉止即不拘小節,其引起知名度無非恃其美色或身段走紅,而易遭致相對方誤判形勢乃配合脫口演出,如再反過來要求相對方性騷擾是否合於適當?

2015年,台北悠遊卡公司特別請日本波多野結衣拍攝定裝照,預計發卡3萬張,當時即遭非議而停止發行。本次雞排妹事件社會引起兩極化之評論,不特提醒社會上對於性別應更加彼此尊重,藉以建立兩性良好對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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