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宜恩/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中國政府預定於今年5月起實施「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該辦法賦予中國政府合法依據,強化管理境內各宗教組織及人員,且明文規定天主教內的主教最後仍須報請中國批准,而神職人員則須「宣示效忠共產黨」,此舉違背先前中國政府與教廷於2018年所簽署的「主教任命臨時性協議」(中國允許教廷可自行任命主教)內容。
此法將合理化中國境內政府嚴重干涉宗教自由之情事,亦將再度挑起紛擾已久中國境內宗教自由與人權等爭議。如果對中共黨史等相關歷史事件有所了解者,便可明白藉立法以強化境內宗教控制之舉,完全符合中共政權建立以來,對宗教事務所抱持的一貫態度與立場。
中國共產黨奉行無神論思想,雖然對傳統民間宗教尚能抱持一定程度的寬容與不過度干涉,但在文革時期「破四舊」浪潮中,許多傳統宗教信仰、文化及其組織遭受嚴重破壞,許多地方寺廟、文物遭到紅衛兵的摧毀,直至今日仍無法回復原狀;對於境外宗教(例如基督教與伊斯蘭教等非源於中國本土者)則抱持更為嚴格的態度加以管制。
主教必須呈報中共批准
依據中共史觀,基督教被視為近代史中,西方帝國主義侵略、殖民中國的附庸幫兇;教廷也堅持與中華民國的邦誼至今,不受中共政權各項威脅利誘所左右。因此,中共建政後即透過一方面打壓忠於教廷的教會組織,另一方面鼓勵部分教徒建立忠於中共政權、樂於接受政府各項管理控制行動的「愛國教會」組織,以確保緊密控制宗教事務,而不受境外勢力干涉、甚至威脅政權存續。
然而此舉卻也激怒教廷,許多不願放棄宗教信仰自由的教徒,被迫步入地下活動,與愛國教會分庭抗禮,因此,數十年來均有傳出中共政府各項打擊地下教會活動之新聞。
自群眾運動中起家的中共政權,為維護一黨專政優勢地位不墜,對於社會中具領導群眾能力的組織團體或個人,一向抱持著不合作便打壓的策略:對具領袖魅力者先是積極拉攏合作,共同加入治理行列,若不從者則扣上「不愛國」、「野心家」帽子,動員政府與社會一切力量進行打擊,直至對方願意與政府合作或放棄抵抗、離開境內為止,倉皇出逃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以及無數仍在獄中的異議份子等,皆為見證者。
近年來,雖隨著中國政府積極型塑「和平崛起」、「負責大國」的正面形象,2018年向教廷伸出友誼之手,承諾一定程度放鬆對境內宗教事務的管制,企圖爭取教廷支持,同時也嚴重影響我國外交空間。但本月初公布的「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卻列明「神職人員需宣示效忠共產黨」、「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甚至直接指名天主教的主教必須由中國天主教主教團批准並祝聖,事後還得填寫備案表報中國宗教事務局備案。
中國強制管理宗教,在此之前早有徵兆,邊疆地區(西藏佛教徒及新疆穆斯林等)逐漸風起雲湧的分離主義運動,觸動了中國政府維護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兩大敏感神經;源於本土,具濃厚宗教色彩的法輪功組織與中國政府展開對抗後,更增進中國政府決心同時針對境內境外宗教勢力加強控制與整頓力道,但為了避免將苦心多年所塑造之「依法治理」形象毀於一旦,因而以行政手段訂定各項宗教管理法規、政策,以使各項強化控制宗教事務行動取得合法性。
在席捲全球的肺炎疫情因疫苗陸續接種而出現緩解的此時,中國政府藉由頒布法令等方式,以合理化境內管控手段、確保各宗教團體組織及其成員皆能服膺政府領導,將各項可能動搖民間、危害統治穩定的可能性降至最低。此舉一方面企圖加速穩定因疫情而動盪的民心,另一方面當中國政府面對國內外輿論批評時,便可以「干涉他國內政」等理由,規避其宗教管理政策乃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明文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之責任。
即使中國政府不斷透過各項法理化手段強化對境內宗教事務的管控、對宗教信仰自由與人權的干涉,但這些舉動對台灣而言不會造成多少負面影響。理由在於中國政府此次修法,意義上主要只是將行之有年,對境內宗教自由的干涉賦予法理化、正當化理由,對兩岸宗教交流活動而言,不會有太大實質影響。畢竟中國政府早已牢牢控制境內重要宗教團體,較難掌控者也多半走入地下,自然不可能主動浮出檯面,進行兩岸交流。
台灣對宗教採寬容態度
但中國政府此次修法行動,卻也成為有助於我國建立正面形象、擴展外交空間的宣傳利器。國民政府來台初期,雖亦透過立法方式建立宗教管理制度(例如強制各地方宮廟建立管理委員會等方式,接受政府監督與輔導),但基本上我國政府對宗教事務仍能採取相當寬容態度,近年來處理宗教爭議事件(例如前幾年喧騰一時的宮廟減香事件)也能以平等立場,與宗教團體透過和平協商、尋求共識等方式化解衝突。
中國境內人權自由不斷惡化,與台灣社會多年來苦心建立的民主多元兩相比照之下,相信將能爭取更多國際友好力量的支持,為我國有限的外交空間開創新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