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網評論:平台與媒體之戰的第三出路(胡元輝)

更新時間: 2021/03/29 21:10
各國都已積極綢繆,促使Google和Facebook等跨國網路平台業者履踐其公共責任之際,我國實不容牛步應對。資料照片(路透)
圖片來源 : 路透社

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事實查核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跨國大型網路與社群平台到底該不該付費給新聞媒體?終於在台灣引起關注,不僅立委為此召開公聽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表示已進行初步研究。但是解決之道真的是平台直接付費給新聞業者嗎?拿到授權費的新聞業者就真的會改善新聞品質嗎?顯然有待更多的論證。如何解決此一攸關新聞生態的重大課題,亦有賴朝野發揮更大的想像力。

毫無疑問,跨國網路與社群平台是數位時代的獲利者,背後的科技公司皆享有鉅額收益。以Google及Facebook為例,前者母公司Alphabet去年全球營收約1825億美元,淨利逾402億美元;後者營收約860億美元,淨利逾291億美元。兩個科技巨頭的主要收入皆來自廣告,也就是以使用者的免費勞動及數位足跡為基礎所建立的營收模式。而據估計,兩家公司在台灣的廣告營收已逾320億台幣。

跨國網路與社群平台會有如此龐大的收益,自然與其壟斷性的市場地位有關,問題是這些平台所壟斷的不只是廣告市場,還涉及民主運作的言論市場。諸多研究證實,跨國平台並非單純的資訊平台,而是對資訊傳播具特殊影響力與操控性的媒介。透過演算法及平台規約等機制,這些平台已經在言論自由與資訊品質上扮演重要且關鍵的角色。

大型科技平台既享有壟斷性地位及高幅度利潤,又在言論市場擁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力,焉能不承擔對等的公共責任?實則,有感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平台業者近年來已陸續採取措施,以期協助新聞與資訊生態的發展,其做法包括提供訓練與經費給新聞業,強化優質新聞的流通等。問題在於這些措施是否已經足夠?是否符合公共價值?不可諱言,批評之聲從未止歇。

澳促成付費給新聞業者

各國為了讓跨國平台能夠承擔新聞生態健全化的公共責任,過去幾年,大抵採取了兩種策略。其一是從著作權法出發,以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的概念要求提供或分享新聞報導連結的社群平台,必須為使用新聞媒體的精神工作成果而取得授權。德國、西班牙都曾採行此一策略,雖然做法並不相同,但都未成功。歐盟則於2019年6月生效實施的新著作權指令中納入鄰接權概念,要求各會員國在兩年內透過國內修法予以實施,如今時限將屆,各國如何立法值得觀察。

第二個策略則是透過競爭法來施壓。基於跨國平台所形成的不公平競爭狀態,此一策略要求平台必須付費給新聞媒體,以彌補它們因為不公平競爭所損失的廣告收入。法國曾經運用此策略來輔助其新著作權法的推動,但迄今協商無果,最近受到全球矚目的澳洲則是採取此項策略的代表性國家,它以政府介入的強制仲裁來迫使平台業者就範,表面上是成功了,但實際上最後仍在強制仲裁的部分有所退讓。

無論採取何種策略,基本上都是要求平台業者與新聞業者進行協商,再直接付費給新聞業者。就撼動當前不正常新聞生態的角度來說,這些策略當然有其意義,但是否真能達到提升新聞與資訊品質的目標,則有待商榷。除了是否影響資訊自由流通的爭議之外,以下幾點值得進一步評估:

防加深彼此不對等關係

其一、就實際運作而言,讓平台直接與新聞業者協商,其結果很可能是大型媒體或媒體集團獲得較大利益,相對的,中小型、公共或獨立、另類媒體將可能因為協商力量的薄弱,受惠有限。澳洲的狀況可為借鏡,據若干報導與研究指出,在背後極力推動立法並在談判過程中獲取最大收益者,就是澳洲的兩大媒體集團:梅鐸旗下的新聞集團(News Corp)與兩年多前整併費爾法克斯的九號娛樂集團(Nine Entertainment Co.)。

其二、新聞業者取得平台業者的授權費用之後,是否會將此筆費用直接或完全投入新聞採編作業,以提升整體新聞的品質,不無疑問。事實上,以追求利潤為主要目標的商營媒體,近年來雖然收入減少,但不少媒體仍有盈餘,只是獲利不如以往而已。令人遺憾的是,外界並未感受到它們改善新聞品質的企圖心,未來即使可從社群平台獲得授權費用,是否會充分挹注到新聞作業,恐怕是個問號。

其三、更值得關注的是,作為第四權的新聞媒體,其重要職責就在於監督有權有勢者,使其能夠對公眾問責。如今平台業者已經成為最具影響力的傳播通道,設若新聞媒體必須自己透過協商方能取得社群平台的授權費用,難免拿人的手短,不但加深彼此不對等的關係,更可能斲傷媒體應有的監督功能。台灣並無足夠規模的大型媒體集團,此種不對等的關係勢必較他國更為嚴重。

欲避免社群平台直接付費給新聞業者所可能產生的副作用,並真正有助於新聞與資訊生態的健全化,或許更值得考慮的做法是,要求大型網路與社群平台將其一定比例的營收提撥給依法設立的基金,此一具有獨立精神的基金係由相關利益關係人共同組成,其成員包括新聞媒體、社群平台、公民團體、學者專家等各方面代表。該基金依合理比例分別運用於公共、獨立與商業媒體,後者的經費補助可依據提案進行審核,以真正挹注於優質新聞的推動。

走出台灣模式不應牛步

在各國都已積極綢繆平台業者履踐其公共責任之際,我國實不容牛步應對,亦不應以政府組織的改造而延宕。就立法策略而言,我國雖可參考歐盟審議中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等專法,以完整架構予以規範,惟若能於先前草擬的「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加入相關條文,避免因爭議而延宕時日,或許是更適合我國環境的立法策略。

無論如何,大型網路與社群平台必須承擔公共責任已是國際趨勢,平台業者與其等待立法的強制,不如主動表達支持成立基金的意願,免除與新聞業者個別協商的困擾與負荷。同樣的,台灣的新聞業者與其勞心勞力爭取個別利益,亦不如透過基金的成立來展現提升新聞品質的決心。相信在多方利益關係人的協力之下,我們將有機會為平台與媒體的全球之戰走出嶄新的台灣模式!(註:作者擔任董事長的台灣事實查核教育基金會與Google、Facebook存在合作或贊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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