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緊急使用授權條件 怎樣才符國家利益(陳志榮、林奏延)

出版時間: 2021/04/05 21:07
更新時間: 2021/04/06 06:56
台灣取得國際疫苗不易,得以務實態度看待國產疫苗研發與上市使用條件。圖為高端疫苗已完成第二期人體臨床試驗收案。資料照片(方萬民攝)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陳志榮/林口長庚兒童感染科教授級主治醫師、林奏延/林口長庚兒童感染科顧問級主治醫師、衛生福利部前部長

最近有反對意見批評國產疫苗取得「緊急使用授權(EUA)」的條件,稱其沒有第三期臨床試驗即可上市,罔顧國人安全,質疑政府「到底在急什麼?」這些批評部分含有政治成分,但不可諱言,也確實引發國人對台灣疫苗研發過程的重視。疫苗是疫情的終極解決方案,台灣疫苗能否研發成功上市,關乎個人性命與國家安全,必須嚴正看待。

證明安全可誘發抗體即可

首先,疫苗研發困難。第三期臨床試驗設計,以對照研究直接測量「臨床效力(clinical efficacy)」,是疫苗上市前最後一個步驟,也是最耗費人力物力的階段。一般來說,平均1名受試者,至少必須花費2萬美元進行試驗,以輝瑞的新冠肺炎疫苗為例,第三期收案4萬3000名受試者,臨床試驗至少花費8億6000萬美元,約折合250億元台幣。

除非像川普政府那樣,以「神速行動(Operation warp speed)」成立180億美元的研發資金,大手筆挹注給數家藥廠,或像輝瑞這樣的國際大疫苗廠能獨立負擔外,大部分國家的疫苗開發,都無法進行如此大規模的臨床試驗。

台灣更是因為沒有新冠肺炎社區流行,不具備進行「臨床效力」研究的客觀環境。另外,在有效疫苗問世後,仍繼續在臨床試驗中,給受試者打食鹽水當對照,讓他們承受感染風險,也正面臨不道德的「倫理議題」批判。

其次,「臨床效力」是金標準,但非絕對必要。

國際疫情嚴峻,目前上市的疫苗數目與產量,遠遠不足以應付全球疫情。世界衛生組織(WHO)與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也都認知進行「臨床效力」試驗,在全球面臨的困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加速新冠疫苗研發,正傾全力在制定一個共通的「抗體保護力(Correlate of Protection)」標準,供各國遵循。「抗體保護力」不是為新冠疫苗量身定做的新創名詞,WHO在2013年已針對它制定指引,簡單來說,疫苗只要能證明安全且誘發足夠抗體,就可以取得使用核可。舉凡水痘、流感、麻疹、A型肝炎、B型肝炎等疫苗皆在此列。

台灣2013年開始在嬰幼兒使用的公費「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上市前臨床試驗只提供抗體數值,是以「抗體保護力」通過申請上市,沒有「臨床效力」數據。但事實證明,能通過WHO「抗體保護力」標準的疫苗,確實安全有效,值得信賴。

抗體保護力取代臨床效力

因此,新冠疫苗適用「抗體保護力」取代「臨床效力」。最新研究也發現,新冠疫苗的「抗體保護力」可完美預測「臨床效力」,目前檯面上的新冠疫苗,「臨床效力」最優秀的,要屬美國輝瑞和摩德納的mRNA疫苗,與美國諾瓦瓦克斯(Novavax)的重組蛋白疫苗,它們誘發的中和抗體濃度也最高;相對的,中國科興疫苗「臨床效力」最差,不意外,它的中和抗體濃度也是所有疫苗中最低;AZ疫苗則介於兩者之間。新冠病毒疫苗研發,以「抗體保護力」取代「臨床效力」申請「緊急使用授權」,不但合情合理,也是國際趨勢。

台灣疫苗研發程序嚴謹。國產疫苗研發賽局,目前有高端與聯亞順利進入二期臨床試驗。第二期試驗通常只需數百人,但台灣食藥署援引國際指引,嚴格要求廠商進行為數3500人的大規模二/三期臨床試驗,受試者必須涵蓋700位65歲以上族群,也必須有各種慢性病的受試者。產出的安全性與免疫生成性數據,可同時符合WHO、美國與歐盟標準,已足以評估是否符合「緊急使用授權」條件。

最後,務實看待疫苗上市條件。「緊急使用授權」是為了應付像新冠肺炎疫情這樣的突發狀況,公共健康遭受危險時提供的特殊授權方式。它並非正式授權,當緊急狀況解除,例如疫情結束,即終止「緊急使用授權」,所以核准條件與正式授權有所區隔。如果要求「臨床效力」成為「緊急使用授權」的條件之一,國產疫苗勢必得到國外進行「臨床效力」的人體試驗,即使以最快速度進行,必定在半年至1年以後,才能有初步結果,耗時耗力,根本無法「緊急」。

疫苗是國安產業台須培植

疫情關乎人命,台灣取得國際疫苗不易,應該以務實態度看待國產疫苗研發與上市使用條件。國人也不需要妄自菲薄,台灣疫苗的安全性、免疫性與有效性,一點都不遜於國外疫苗,疫苗是國安產業,長遠來說,我們必須培植自己的疫苗產業,近期也需要國產疫苗填補進口疫苗之不足。不考慮主客觀環境,過度理想化,或甚至以政治利益掛帥,鼓吹難以在短期內達成的「臨床效力」高標準,當作「緊急使用授權」條件,不必要也不符合最大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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