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孟羽/王光祿、潘志強釋憲代理人、律師
攸關全體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會台字第12860號王光祿等聲請解釋案,明(7)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
本次解釋案聲請人有「一般人民」——布農族人王光祿及卑南族利嘉部落潘志強;也有「法官」聲請釋憲——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最高法院於審理王光祿非常上訴案時,裁定停止審判,以法令違憲為由聲請釋憲,也是最高法院首次聲請釋憲)以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由此可見本次原住民族狩獵釋憲案的重要性與爭議性。
那麼,到底原住民族狩獵釋憲案在爭論些什麼,大概可以整理成3點:1、我國《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2、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特別是野生動物保育,兩者之間要如何平衡?3、現在僅開放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的部分,而未開放安全的狩獵槍枝或是空氣槍,是否違憲?
就我自己這幾年在部落的經驗,對於族人來說,狩獵不是單純的生命掠奪以及蛋白質攝取,看待狩獵也不能只看獵人扣下板機射殺獵物的那個瞬間。狩獵文化是原住民族文化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涉及到部落角色的分工、祭儀的進行、部落的相互照護與分享,也涉及到狩獵知識與禁忌、獵場管理、對大自然與祖靈敬畏等文化傳承。
部落族人所期盼的是國家可以真正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之間並不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成共生共榮的關係」,族人所需要的也只是具有安全性與實效的狩獵槍枝,並非射程遠火力強大可以連發的槍枝。
其實,原住民族早在幾百年前就使用安全精良的制式獵槍進行狩獵。「自製獵槍」的出現,是因為政府沒有兌現1983年制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當時,對立法院「讓原住民族繼續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取得制式狩獵用槍彈」的承諾,導致原住民彈盡援絕,只好開發自製獵槍。
狩獵文化有自我約束力
當時全面禁槍而未考量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的情形下,所有的獵人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布的那一天起都成了罪人,於是原本在部落裡光榮的獵人,成為法院裡的被告、監獄裡的受刑人。一直到1993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出了「自製獵槍」除罪化規定,才稍微減緩這種不合理現象。
然而,「自製獵槍」本身並不安全,膛炸或走火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意外時有所聞。言詞辯論當天,一位大法官問警政署,是否曾經打造自製獵槍並且試射?是否曾經辦過製槍的教育訓練?警政署官員以員警任務繁重等原因,表示無法辦理相關業務,顯見警政署從未打造一把符合要件的自製獵槍,也從未提供原住民任何教育訓練、槍枝測試或製作材料,而是放任原住民自生自滅。
或許有人質疑原住民會拿著獵槍去犯罪,從統計數字可以發現,除了因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有關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自製獵槍的規定外,原住民持自製獵槍犯其他罪的案件數相當低。也就是說,原住民並不會持自製獵槍去犯罪。有學者認為,這是因為獵槍是狩獵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獵人們不會拿著獵槍去犯罪,這是觸犯禁忌的,藉由狩獵文化的自我約束,並不會導致部分恐槍人士認為原住民會拿著自製獵槍逛街上班的獵奇想像成真。
數十年來,原住民族用許多獵人用生命與自由為代價,方能叩關《憲法》法庭的大門,衷心期盼2021年5月7日過後,獵人不再是罪人,再無獵人因為狩獵而犧牲生命或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