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世瑛/律師
從「北投之亂」延燒,暴露出政黨染黑現狀,更重創執政當局形象。為弊絕「黑金政治」,針對限制黑道爭議人物從政組黨,除了全國性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政黨法》第7條設排黑條款外,國內政黨亦各立有自律規範。例如國民黨的《黨章》、民進黨的「黨員入黨辦法」、「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黨職人員選舉辦法」等。然而經多年運作,與各政黨輪番改革自清,何以今日國內政壇仍然「黑影幢幢」?
一方面,由過去為壓制「非主流」,到現今選舉制度下催生大量募款、獻金與人頭黨員的現實需求,與幫派欲藉政治力漂白身分、規避查緝與壯大勢力,固為主要成因。另方面,上開政黨自律規範本身,似亦不乏問題:
政黨防黑規範落實困難
其一是因人設事。目前被聚焦檢討的,當屬民進黨將黨職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限制,從入黨2年下修至1年的所謂「吳怡農條款」。但查2007年6月間,為排除當時被以貪污罪起訴的馬英九參選障礙,國民黨也曾通過修正《黨章》第36條,將其中「一審判決有罪不能參選」規定,修改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才喪失參加黨內初選與黨提名參選資格。這些彈性更動,從政黨自治與追求勝選立場來看,無可厚非,但是否因此放寬門檻,讓特殊背景人士得以混入,尤須警惕。
其二是要件缺漏。以民進黨為例,按其「黨員入黨辦法」第2條,雖規定對參加犯罪組織,或曾犯組織犯罪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者限制入黨。但所謂「犯罪組織」如何界定?是否僅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關於「犯罪組織」定義為限?坊間若干打著宗教文化、殯葬禮儀、債務重整等名義旗號,內部實為黑幫的結社或企業算不算在內?縱無涉上述犯罪,但曾有殺人、重傷、搶劫、強姦等嚴重敗行劣跡,而為輿論道德所不容者,是否仍准其入黨?均不無疑義。
另如民進黨「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第6條雖明定對曾犯《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黨提名之候選人。但同時也規定,只要該犯係被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執刑完畢後滿10年,即不在此限。從微罪不究與鼓勵自新角度言,或許合理。惟此等豁免,不僅已與「黨員入黨辦法」第2條內容自相矛盾(不得入黨但得為黨提名候選人),且是否失諸過寬,導致參選人風評可能有違社會觀感與民眾期待,亦值檢討。
其三是落實困難。受限於保護個資隱私,與人民團體不具有連線官方比對刑案紀錄資料的權利與設備,在導入AI系統輔助發揮排黑功能尚待證實前,各黨想要審查過濾所屬成員前科出身,除了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裁判書之外,似無別法。何況此法對事後改名者,也莫可奈何。無怪乎有綠委坦言,排黑條款或簽署公約、切結聲明書只「防君子不防小人」。
法既不足恃,從日前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嗆國策顧問黃承國,與民進黨嘉義立委王美惠槓市黨部等案例來看,現階段各黨要有效遏止黑道涉入,恐只能憑不同陣營或派系間的檢舉揭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