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停刊】傳統媒體警訊,政府應立法保護數位主權

更新時間: 2021/05/15 16:10
論者表示,針對線上數位平台的管理,政府可考慮訂立數位服務專法,支撐傳統媒體與Google、Facebook、LINE等大型或超大數位平台談判的力量。示意圖,為18年前《台灣蘋果日報》創刊號,左為當時的總編輯陳裕鑫,右為創辦人黎智英。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彭睿仁/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近日《蘋果日報》宣布紙本即停刊,無疑是數位轉型及快速發展下,對傳統新聞媒體發出的一大警訊。雖然透過各類線上數位平台閱讀新聞是目前主要的趨勢,但紙本仍是不少閱聽者的選擇,紙本的停刊等於間接剝奪部分閱聽者接收資訊的權利,也是對依賴傳統新聞媒體者造成數位歧視,同時也是其他各大報必須面對的共同危機。

為了維護新聞媒體發行管道的多元與自由,政府對於傳統媒體面臨數位市場的高度競爭,仍可以實際的立法作為保護本國媒體的數位發展,並連帶維持既有紙本報刊的永續經營。例如澳洲在今年2月通過《新聞媒體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要求線上平台上對轉載、分享之新聞付費。

稍早於年初,Microsoft支持立法,但Google及Facebook卻強烈反彈,並曾揚言不再提供澳洲媒體新聞,但Google及Facebook最終仍對澳洲政府妥協,並與當地多家新聞媒體展開付費協商,雖然讓兩大平台退讓的原因與澳洲媒體市場規模及商業獲利有關,但不排除澳洲政府透過立法形成數位主權對超大平台施壓,成為澳洲本土新聞媒體後盾有關。

再者,歐盟執委會提出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和《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草案對於大型及超大線上平台建立監督、管理、課責和透明化之規範架構,用以平衡線上平台與包括新聞媒體在內的國內數位產業之間的資源不對等。而此等立法作為,多帶有數位主權的性質,強制不同規模之線上平台在從各會員國營利之時,亦須履行其法定義務,否則將負擔高額罰款。

另外,歐盟立法者也大力倡議,為日後歐盟會員國境內新聞媒體與跨國線上平台的互動、合作及獲利共享等發展可能性,應比照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立法模式建立有效之法制。由此可知,未來線上平台須付費或透過獲利分享才能提供新聞轉載之模式已成趨勢。而平台付費及回饋媒體的機制,才能讓新聞媒體有更多資源製作品質更好的新聞,並維持新聞媒體有充分的資金長期維持紙本、網路或更類多元管道的刊播及發行。

除了Google及Facebook等平台外,我國閱聽大眾還偏好使用的LINE,也能從LINE Today閱讀即時新聞,而這些新聞的快速轉載與分享,讓各平台從廣告或各類數位服務中直接或接受獲利。為了保障我國新聞媒體多元發展,不受市場因素嚴重影響,實應參考澳洲立法,以法律規範線上平台如Google、Facebook、LINE

等之管理、協商、收費與獲利合作機制。付費方式並非由政府單方決定,自可依市場機制由平台、新聞媒體、政府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多方協商決定,並就合作新聞採訪製播,投放廣告營利共享等模式建立共識,最終回饋新聞媒體本身。

針對線上數位平台的管理,可考慮訂立數位服務專法,或從國際競爭法的角度,針對數位媒體市場發展修正現有公平交易法,或另立不正競爭防止法,藉此建構我國在數位經濟發展上之數位主權。同時用以保護、協助國內各類規模新聞媒體於數位化之同時,有政府數位主權支撐與Google、Facebook、LINE等大型或超大數位平台談判的力量。

並以平台對新聞轉載之付費,協助傳統新聞媒體維持紙本發行,保護各類閱聽模式的並存,維護不同閱聽大眾接收新聞資訊之平等。新聞內容是大平台獲利的主要來源之一,當媒體面對存續與否的關鍵時刻,透過立法保護國內新聞媒體產業,並讓大平台為媒體永續經營多作貢獻,相信也是閱聽大眾支持且樂見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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