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雲林科技大學名譽教授及台北科技大學土木系兼任教授
昨天(14日)凌晨2時許,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發生火災,瞬間引起閃燃,不幸造成46人罹難及41人受傷慘劇!火災原因是甚麼?人為?意外?縱火?警方已傳訊4人,檢方也成立專案小組,追查火警疑雲?
城中城係於40年前興建的地上12層、地下2層之「住商混合」鋼筋混凝土建築,1樓店面為二手電器交易,2至6樓、12樓為商場、電影院、餐廳但已閒置多年目前並未使用,而7至11樓則是住宅用途,也是發生死傷的集中區。另,城中城於民國88年亦曾發生火災,年久失修宛如廢墟被嘲為「高雄第一鬼樓」?而「老宅」、「老人」似乎是造成死傷慘重的原因之一。尤其欠缺快速的「消防逃生通道」,當初建築設計還沒有建築「垂直防火區劃」之規定?
疏於安檢成不定時炸彈
針對外界質疑城中城大樓「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未」設管理組織,有礙建築物消防公共安全管理。營建署表示,因為它係在民國70年以前建造,現行法規對這種「既有」建築物成立「管理委員會」不能溯及既往,未來將修法強制要求。消防署指出,老舊大樓因法令適用「無法」與時俱進,若大樓沒有管委會加上地方政府「疏於安檢」,恐成不定時炸彈。
新北市長侯友宜就點名三重區的天台大樓等7棟超過30年的「住商混合大樓」,將加強安檢及消防演練。桃園市清查發現有15處30年以上的複合式大樓。台南市消防局目前已列管50處複合大樓,不合格的有5處。台中市曾於民國84年發生「衛爾康大火」,當時燒死64人!今年6月30日發生火災的彰化「喬友」大樓防疫旅館,也是把原來已經荒廢10多年的老舊建築,去年才進駐旅館。老舊房屋的防火消防的確是要面臨的難題!
既有建物不適用新法規
其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2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如果建築是公寓大廈時,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但為何前述規定「無法」要求老舊建築物?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才公布實施,其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管理委員會應負責整棟大樓的「安全」,與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維護、修繕等任務,但對於「既有」建築物並無溯及既往的規範。
未來法規修正改善方向
行政院長蘇貞昌今早(15日)在立法院針對城中城事故被媒體問,未來「修法」從何下手?是否加速推動修法?高雄市長陳其邁於14日表示,在鹽埕區、其他行政區裡,還有好幾棟像城中城這樣興建於現行消防建管法規立法前;是否仍有不足致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無法獲得充分保障,一定要找出來。透過立法修法途徑儘快來彌補,對現行消防建管的法規制度,立即全面徹底檢討。
內政部今早表示,營建署將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要求「既有」建築物也要設立管理組織,以利「管理委員會」負起公寓大廈的公共安全。除修法外,消防署已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全面清查「複合用途」建築物有供「住宅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違規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預防火災發生。
針對地方政府實務建議
筆者認為,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為維護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2項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之構造與設備。即雖然前述之老舊建築未設置「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但地方政府建管機關本於權責,可以隨時檢查消防、逃生等是否安全性合格。
何況《建築法》第77條之1也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前條就已明文規定,對於「原有合法」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施行前之老舊建築,建管機關仍可以檢查消防安全。
應輔助經費做消安檢查
但為何仍然發生城中城大火燒死很多人?就是「徒有法律,沒有完全落實」?因為對於前述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大多數非由公務員親力為之,是須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花錢委請中央主管建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來辦理檢查簽證,再將結果申報給建管機關。問題是,類似像城中城之居住長者或弱勢族群,或許付不起錢給民間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筆者建議,本於《憲法》第15條規定的人民生存權保障,未來修法關於老舊建築之消防安全檢查,應對於弱勢族群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