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埋殺機「鄭捷難教化」

更新時間: 2015/03/07 06:00

新北地院對於鄭捷案,為求判刑慎重,依《刑法》第57條的10大量刑標準一一斟酌,其中包括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險、損害等條件,但鄭捷的行為經合議庭逐一論究後,認為鄭捷因兇殘無情,犯行重大惡極,又難以教化,10標準檢視下,求其生而不可得,判處死刑。
合議庭指出,鄭捷具有自戀、不成熟的人格特質,犯罪動機起於小學五、六年級音樂課亂吹直笛,老師當眾要求鄭捷向女同學道歉,又另名女同學常出面對抗,均讓鄭捷深感傷害,而立下殺人誓言。

刀刀瞄準心臟

犯後毫無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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