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內控機制 促修法改進弊端(凃峻清、王昱鈞、陳亮均)

出版時間 2019/11/20
現行由校長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但稽核室人員又隸屬於校長下,恐生弊端,故要求修法解決。圖為示意,台大外觀。資料照片
現行由校長擔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召集人,但稽核室人員又隸屬於校長下,恐生弊端,故要求修法解決。圖為示意,台大外觀。資料照片

「校務基金」的基本組成有學生繳交的學雜費與教育部對於各學校院的校務基金補助。一邊是學生繳交的費用,另一邊人民繳交的稅金。在教育部為節省教育經費開支的情況下,逐漸開放各大學自營經費,大學校方對於校務基金的運作,包含營利、投資等等。既然校方拿著「籌措經費」的目的,將學雜費與政府經費拿去營利投資,學生生活依然苦哈哈,那獲益的部分真的都有回饋學生、增進人才培育了嗎?
大學校長打著內控機制需要專業性,所以應該把稽核方式交給外部的專業稽核人員、會計事務所來處理。「稽核室」成員隸屬於校長,同時校長又是「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召集人。對於校長而言,球員是你召集的、裁判是你同意的,如何能取信於學生與社會大眾?校務基金的使用是具有提升高等教育與學校經營的目的,而不是成為這些校園管理集團隨意支配的小金庫啊!
我們學生對於此修法的主張,是「公平正義」與「公開透明」。在104學年度修法前,學生與教授均能參與的校務基金稽核委員會,依然有校外會計專業人員的協助,更重要的是對於校務基金使用的「訊息揭露」。校務基金稽核委員會有助於與校務運作切身相關的學生與教授,有一個管道能夠得知校務基金的使用是否有符合他們的切身利益,且能夠監督學校更有效地將資源投注在應該投注的標的上。

強化校園的內部控制環節,應該包含校方、職員、教授、學生形成一個互相合作、互相制衡制度結構,並避免外來政治力量對於學術中立性的影響。相互賦權、相互監督才是民主法治的核心。
因此,我們向社會與立法委員們誠摯呼籲,盡速於本會期修正《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和第七條,讓校務基金稽核人員從隸屬於校長,改為隸屬於校務會議代表選出的經費稽核委員會(內有學生代表)。此外,此稽核委員會還可監督「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呼籲大家一起來改變大學這個失控的內控機制,使其邁向真正的自主自治及學術獨立。

凃峻清╱台灣大學學生會會長
王昱鈞╱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
陳亮均╱台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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