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徽一間法院日前在二審判決中,判處6名在「假救護車」上摘取11名死者器官的被告故意毀壞屍體罪成立;其中4名被告是醫生,有2名醫生還是博士。4人分別被判刑1年至2年4個月不等。
《澎湃新聞》、《新京報》等中國媒體昨(11/25)報導,裁判書顯示,法院認定被告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規定,在沒有紅十字會人員在場監督、見證;未經批准進行跨地區人體器官捐獻,且在沒有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簽字確認的情況下,違背死者生前意願或其近親屬意願,在懷遠縣共實施摘取屍體器官手術11宗。
涉案的4名醫生,分別是南京市鼓樓醫院主任醫生黃新立、江蘇省人民醫院主任醫生陸森、安徽省懷遠縣人民醫院ICU原主任楊素勛,以及淮北礦工總醫院的醫生王海良。其中,黃新立、陸森曾是所在醫院的OPO(器官獲取組織)工作人員,王海良曾是OPO聯絡員。
據報導,32歲男子石祥林與母親李萍2018年2月因車禍,母死子受傷。石祥林出院後才得知,母親的肝臟及腎臟已被取出。石向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查詢時,未查到母親的器官捐獻資訊,於是揭發此案。
當地警方2018年4月先後拘捕該案被告。今年5月,懷遠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勛、黃超陽、歐洋及陸森,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共涉及11宗非法摘取器官案,其中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勛參與11宗,歐洋參與8宗,黃超陽和陸森參與1宗。
判決書指,此案中的「手術」一般安排在下半夜,楊素勛、王海良等人將放棄治療並「判定死亡」的病人,例如車禍、腦出血、腦梗塞的病人,推到一輛由歐洋駕駛的換牌救護車,在車上進行摘取器官手術。11起案件中,有10次由黃新立主刀,每次他都從200多公里外的江蘇南京乘高鐵到安徽蚌埠開刀。
依中國當局規定,要摘除捐獻的人體器官,必須有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在現場見證。熟悉這些程序的黃新立等人,則往往藉由偽造簽名等手段來完成手續。
懷遠縣法院認定6人犯故意毀壞屍體罪,其中黃新立判囚兩年4個月、王海良判囚兩年、楊素勳判囚兩年兩個月、黃超陽判囚10個月、擔任「救護車」司機的歐洋判囚1年1個月,而陸森則判囚1年。
一審判決後,黃新立、王海良、楊素勛和陸森提出上訴。2020年8月18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黃新立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據指,此案第一被告人黃新立是一名博士,案發前為南京市鼓樓醫院肝膽外科的主任醫師,還曾是江蘇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層次人才。他過去在江蘇省人民醫院工作時,曾與同樣有博士學位的該院肝膽外科主任醫師陸森共事。
判決書顯示,6名被告人跨省「協作」的過程中,擔任懷遠縣人民醫院加護病房主任的楊素勳負責獲取器官的第一環,若發現有病人搶救不了,他就會以主任身分說服家屬「捐獻器官」,然後與「上線」黃新立聯繫。
摘取的肝臟、腎臟等器官多數由黃新立帶走,有時他會安排王海良或醫療器材生意人黃超陽去「送貨」。 黃新立供稱,在摘取器官之前,他就會與需要器官的患者或醫院私下聯繫好,這些器官有的直接帶回他當時所在的江蘇省人民醫院,有的送往外地醫院。(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