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界稱為台版「檸檬車」法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內容,外界對此雜音不斷,但行政院消保處今(12/30)表示,該草案已由消保會議審議通過,新增交車180天、里程數1.2萬公里內,出現起火、暴衝等重大瑕疵,或同樣瑕疵維修4次以上無法修復,車主可要求車商更換新車或解約。消保處表示,確切實施時間仍要看經濟部何時公告,至於認定瑕疵最重要的獨立鑑定機構,交通部將在二月份提出規劃。
該修正草案其實早在去年(2019年)7月就曾由經濟部對外預告,但交車180天、里程數1.2萬公里的保障期限,卻遭車主團體質疑保障不足,並號召車主上凱道抗議,車主不滿認為相較美國、中國檸檬車法,上述時限和里程數實在太短;履修不復條款中,還有車商只要提供代步車、補貼代步費用就不納入無法用車30天期限內的條文,質疑是替車商開了後門,讓得以輕鬆拖過擔保期限。
對於拉長保障期限,經濟部始終沒有鬆口,仍堅持原先版本,並喊出「先求有再求好」,讓草案盡快上路。但車主團體仍希望「一次到位」、「下次能修法不知是何年何月」,雙方始終沒有共識,該草案也延宕至今無法上路。
不過,現通過修正草案版本,和經濟部前年7月所預告版本差異仍舊不大,包含汽車在交付後約定期限內,或約定里程數內(不得少於180日、1.2萬公里),如發生重大瑕疵,像是行駛時起火燃燒,或是出現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及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業者維修2次未修復,車主可以要求車商更換新車或解約。
修正草案另也新增「屢修不復」換車條文,包括上述期限、里程內,因相同瑕疵維修4次以上,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或是180天期限內,因機能瑕疵,導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累積無法使用日數30日以上,都能換車,但車主未依通知取車期間,以及回廠維修已提供車主代步車、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不累計進該30天期限內。
其他保障還包含:汽車如召回改正,業者應安排檢修時間地點,並負免費檢修義務;契約不得排除或限制交車時未能發現的瑕疵擔保;契約也不得記載消費者提前清償要支付其他費用、限制消費者自由投保保險權利。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今表示,先前版本遭到車主質疑後,行政院也曾召開協調會,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部會代表等重新討論,坦言在擔保期限等主要條文和先前版本差異不大,但像提供代步車、補貼費用部分就不累計條文,新增僅限在「合理期限」內,不能讓車商無限制延長無法用車期限。
陳星宏提到,除了新增保障條款外,但最重要的還是汽車瑕疵該如何認定問題,否則就算有再多保障條文、再長保障期限都效果有限,在協調會時,就曾建議主管部會參考南韓設置瑕疵車鑑定委員會,據了解交通部已正在研議當中,預計明年二月份就能提出初步規劃,屆時就能對於重大瑕疵等提供認定標準,才得以落實保障條文。
對於上述草案上路時間,陳星宏也表示,仍要以經濟部宣布為主,但也坦言至今仍沒接獲提供確切時間。(朱正庭/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