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條例》遭質疑淪為財團租界惡法 潘文忠:有監督把關與周延設計

更新時間: 2021/03/22 10:35
潘文忠指創新條例有監督與把關機制,不會淪為財團租界惡法。許敏溶攝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3/22)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簡稱《創新條例》),但高教工會質疑,該法和馬政府在2014年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中,有關教育創新部分的內容如出一轍,是肢解國立大學的公共性、淪為財團租界的惡法。教育部長潘文忠今天澄清,《創新條例》草案對於研究學院運作的監督及管理機制已有周延設計,法條總計53條,和之前僅4條不同,採取小規模創新環境,且有明確的法律授權與公共把關機制。

高教工會質疑,《創新條例》草案設計,將國立大學割讓為外界控制的「租界」,並明訂其不受《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有財產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管制,且掏空校園民主、教授治校、專業自治的現代大學民主治理模式,令人憂心。

教育部長潘文忠一早在立法院接受媒體聯訪時澄清,《創新條例》草案是向相關單位諮詢後提出,也在立法院進行詢答,該草案是支持並落實產學合作,要學校跟企業合作提出企劃,第一關就是要校務會議通過,才能提出相關研究學院計畫及相關人員的進用等細節,所以由校務會議進行把關。

潘文忠進一步說明,《創新條例》草案針對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停辦及不續辦等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始得辦理,並就公共監理、創新環境、法律授權、校園資源及退場機制等事項已有周延設計,總計53條,與自由經濟示範區 「教育創新」共 4 條,兩者在規劃上的嚴謹程度不同,且企業的資源必須投入2分之1的資金,也絕對不會動用到學校發展基金,需要資金由國發基金提供,換言之,政府給研究學院預算來自國發基金與企業資金,不影響既有教研預算。

此外,潘文忠強調,創新條例草案有監督機制,國立大學應設監督會及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後續再依照創新計畫核定內容,新訂相關規定,依程序經管理會、監督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掌握研究學院完成設立後的各項規定完備情形,是公共的把關機制,相較之下,自由經濟示範區中的教育創新並無類此逐條授權、政府審議、事後備查等規劃。(許敏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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