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安佐製槍案開庭 孫鵬想出庭作證不成 

出版時間: 2020/12/16 13:39
更新時間: 2020/12/16 14:53

藝人孫鵬、狄鶯獨子孫安佐在美國買槍還嗆聲掃射學校,雖他已在美服刑238天,但因觸犯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7年以上製槍重罪,返台後再遭起訴。士林地院今再開庭,孫安佐委任律師一度提出要傳喚孫鵬出庭當證人,但公訴檢察官認為,孫鵬若有意見,寫個狀紙陳報就好,孫安佐律師於是表示捨棄傳喚孫鵬,檢察官則另提出聲請傳喚美國鑑識人員作證,證明手槍組裝完成度。

已成為大一新生的孫安佐今天再度請假上法院開庭,庭前只說:「快來不及了。」開完庭後被問及對台灣司法是否公平,他表示「要看結果」,並表示:「等判決結果出來我一定講很多。」

至於已經第三度來旁聽關切的孫鵬,庭後被記者問到律師一度想傳喚他出庭作證,是否願意?他果斷答覆:「一定。」並透露早在美國法院審理時,他就已經為兒子出庭作證過。

今天在法庭上,孫安佐均委由辯護律師發言,律師仍強調,孫安佐僅是網購槍枝零件,試圖組裝但發現尚需要鑽床等專業工具,機械加工的專業知識技術訓練他也缺乏,因此沒有組裝手槍的行為,若檢方仍說孫安佐觸犯美國處罰的持有槍枝罪,但這就像手機可分為外殼、電路板、螢幕、鏡頭等零件,持有分散的零件並不能說持有一支手機。

律師強調,國民在國外犯3年以上重罪適用我國《刑法》,但事發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美國法律只處罰「未經許可製槍販售」,孫安佐購買槍支零件的行為在美國不受處罰,最後判刑的罪名也是「恐怖威脅罪」、「外國人持有彈藥罪」,因此台灣法院對於孫安佐犯行應無審判權,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律師又說,法官若仍認為本案應進入實質審理,他們聲請傳喚安排孫安佐赴美留學的父親孫鵬出庭作證,證明孫安佐案發時只是剛滿18歲又2個月的小留學生,隻身在異鄉人生地不熟,且寄宿家庭只有home媽、沒有home爸「所託非人」。檢察官對此駁斥,孫鵬意見頂多作為量刑證據,寫個狀紙陳明當時經過即可,無出庭作證必要。孫安佐律師於是又表示捨棄聲請傳喚孫鵬。

檢察官另提出補充理由狀指出,所謂美國的持有槍枝罪,條文其實所規定的其實是與「槍枝」含意不同的「Firearm」(火器),不宜擅自翻譯為「槍枝」,其實孫安佐購買的Polymer80下槍身就已經算是「Firearm」,又裝上了扳機等零件,美國司法單位進行槍彈鑑定也已試射成功,證明槍身完成度是100%,因此台灣法院仍有審判權。

檢察官還提出,可以聲請傳喚美國槍彈鑑定人員出庭作證,證明手槍組裝完成度,但孫安佐律師及受命法官對此都一陣詫異,法官直言:「實質上難以做到。」檢察官再表示,請法官看必要性如何再斟酌是否傳喚。法官最後諭知候核辦,預計明年1月再擇期開庭。(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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