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治療釋憲】未定期限不違憲 大法官不同意見:恐淪終身監禁

出版時間: 2020/12/31 20:55
更新時間: 2020/12/31 20:56
司法院大法官今公布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現行強制治療部分規定違憲。黃哲民攝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宣告現行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未明定期限,不違反《憲法》所定比例原則,但若干特殊情形的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疑慮,相關機關應採取法官定期審查是否繼續強制治療等方式改善,多位大法官對此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未定期限的強制治療就是違憲,不僅侵害受治療者的人權,也浪費醫療資源。

大法官黃瑞明認為,未定期限的強制治療「宛如無期徒刑」,易流於「以治療為名,行監禁之實」,使受治療者喪失自我改善的努力,還可能產生療效疲乏效應,受治療者因而逐漸被社會遺忘甚至自我遺棄,且799號解釋沒明確宣示怎樣才算「長期」強制治療。他指出,若沒進行有效合理治療、僅以監禁取代,生活起居與受刑人並無差別,則受治療者度日如年,「一天亦太長」。

黃瑞明認為,不但已有強制治療期間超出被判刑期數倍的案例,強制治療天數比坐牢時間還長的狀況更比比皆是,他主張強制治療應訂定期限,促使有關機關在時間壓力下盡力從事有效治療,受治療者才有改善自己以恢復自由身的目標,若期滿前,受治療者再犯危險性仍沒顯著降低,應由國家機關舉證聲請法院展延,才是對受治療者權益最起碼的程序保障。

大法官許志雄也認為,無期限的強制治療等於變相終身監禁,且是否繼續強制治療,是預先判斷將來有無再犯危險,若出現誤判,「此等事態極其嚴重」,但799號解釋多數意見僅認為現狀有「違憲疑慮」而沒明確宣告違憲,他強調:「對此本席礙難贊同!」就算採取法官審查頻率提高等配套,也不能化解無期限強制治療的違憲性。

大法官詹森林指出,未設期限的嚴重拘束人身自由措施,會隨著時間越長、正當性越低,強制治療若一直沒效,應檢討適當性與必要性,能不能改採電子腳鐐監控、化學藥物治療或專人監護等替代方式,否則長期跟外界隔離,不僅違背受治療者的人性尊嚴,還可能使人格更加扭曲畸形。

詹森林指出,799號解釋審理期間發生馬來西亞女學生在台南遭性侵殺害事件,他理解多數大法官對本件解釋相關條文,不願輕易宣告違憲以免受治療者立即獲釋,引發社會恐慌不安,他也支持強制治療,但應嚴守法治國原則及憲法要求,因為「在民意『寧殺一萬,不放一個』所致之沒頂洪水中,只有審判者及釋憲者,始可能聽見受強制治療人『給我應有的人權保障』之救命呼喊!」

大法官黃昭元認為,就像人類學習與病毒、細菌在地球共存,「我們恐怕也要學習與犯罪並存」,有些人就是會再犯,若對於永恆的危險,就採取永恆的隔離,何不直接判無期徒刑或不定期刑,讓一般人都安心?現代刑法禁止「不定期刑」,怎麼改稱刑後「強制治療」就能無期限?他指無期限強制治療就是「為達目的,可以不擇手段」,他對此深沉疑慮。

大法官呂太郎也主張,在固定處所進行無最長期限的強制治療,應屬違憲,個案完成治療目標所需時間,雖未必一致,但強制治療終究是要提高受治療者自我控制能力、避免日後再犯,若長時間強制治療仍無效,就失去繼續治療的必要性,此時如繼續拘束受治療者,就欠缺正當性而淪為監禁,不但浪費醫療資源,更讓受治療者承受比刑罰更苛酷的折磨。(黃哲民/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Banner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