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歲的葛姓富商去年看上小他20歲的郭姓護理師,表明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在短短2個月內先後匯款40萬元給她,還多次寄禮物巴結「未來岳丈」即郭父,但沒多久郭女就避不見面,葛男感覺受騙怒告郭女父女倆詐欺。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為郭女從未給葛男結婚承諾或要求錢財,將郭氏父女不起訴;葛男另告民事要求郭女吐還40萬元,但高雄簡易庭審理後也判他敗訴。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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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姓富商起訴指出,他與郭女前年12月認識後於去年1月開始「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去年1月26日他請郭女交付生辰八字,向郭女表明視她為結婚對象,並為此先後在去年1月31日及2月12日匯款10萬、30萬元給郭女,總計交往2個月內贈與郭女40萬元。
他認為,匯錢給郭女後雙方就成立了附帶結婚條件的贈與契約,日後若無法達成結婚目的,郭女應該把錢還給他,不料交往短短兩個月後,郭女開始避不見面,到去年6月雙方碰面談判時,確認已無法達成結婚共識合意分手,郭女卻仍不肯還錢,所以他才提告。
郭女則說,她不否認與葛男曾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且收下葛男贈與的40萬元,但這些錢是葛男有心資助使她免於生活壓力,主動給她以支應日常生活開銷、貸款及交往期間共同支出的,應是無條件贈與。郭女強調,自己的每段感情都是以結婚為前提,但她與葛男沒有婚約,也沒有口頭承諾過要與他結婚,也從未主動要求他匯款。再說據她事後查知,葛男在中國另有女友及子女,兩人是因此才協議分手。
她說,沒想到分手後葛男心有不甘,竟然從去年6月起不斷以電話或查詢個資方式騷擾她,又以被她騙婚為由,向她與其父提出詐欺告訴,檢方做成不起訴處分後又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讓她不堪其擾。
雄檢偵查時葛男告訴檢方,交往時他跟郭女說「我幫你付2至4月的生活費加上房貸」、「她說好我才付的」、「因為她要跟我結婚,我要讓她安心,因為我比她大20歲,我喜歡她,我愛她,想跟她一起,因為以結婚為前提在談戀愛,所以我什麼都願意付出,所以才願意匯款」等。他並坦承郭女並未說要嫁給他,僅表示正在找結婚對象。
檢方認為,葛男是正常成年男子,並非智識淺薄或有心智缺陷,他基於男女情愫主動提供資金供郭女生活支出,應有考量與郭女未來發展可能及審酌過風險後才交付款項,難以認定郭女在交往之初就有不法詐欺意圖,因此處分不起訴。
事後葛男另提民事訴訟向郭女要錢,但高雄簡易庭審理後也認為,葛男匯款前先傳訊息給郭女,探詢她是否會排斥年紀比較大的對象,隨後又傳「我就去妳家說要定妳了」、「跟我下半輩子」等訊息向她表明有結婚意願,但郭女回他「你要給我心理準備的時間」委婉拒絕;同月20日葛男得知郭女已經買房並有購屋貸款後,雖表明希望她辭掉工作讓他照顧她的生活,但也被郭女以「我們認識不久,你就要給我這句話的承諾嗎?」委婉打住,但葛男不死心,仍步步進逼探問她須負擔的房貸、租金及薪資如何支應生活費用細節,再索取對方生辰八字後主動匯款給郭女。
法官認為,葛男在訴訟期間一再強調,贈與郭女金錢是要讓她在現實生活、工作職所中免於生活壓力,想幫忙她日常生活,是他給她的「安心費」等,可見他給予40萬元並無附帶條件,因此判決葛男敗訴不得討回40萬元。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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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4:09
更新時間 15:44 (新增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