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無業男劉志明為搶車代步去找分手女友談判,竟在市場外以榔頭重擊獨自開車去買菜的陳姓退休女老師,還以手指性侵並咬掉她的乳頭吐棄車內,再搜刮財物後將陳婦反鎖車內致死,歷審均被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但上訴後都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今更三審宣判,仍依強盜殺人罪判劉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這也是他第5度被判死,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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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更三審合議庭審理認為,劉志明犯案手段兇殘、漠視生命,造成的損害至重至深,若僅對他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他所犯的罪責而違背正義,認定劉男所犯應屬《兩公約》規範的「最嚴重犯罪」,因此判他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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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45歲的劉志明2014年12月間酒後騎車亂逛,途經市場發現被害人陳婦獨自買完菜準備開車回家,臨時起意想搶陳婦的車去找分手女友談判,即趁陳婦開門上車之際持鐵鎚將她擊昏,但因排檔上鎖無法駛離,劉男轉頭逼問陳婦如何解鎖,重傷陳婦無法回答,劉男一氣之下竟以鐵鎚重擊陳婦頭部13下,又搜刮陳婦皮包內2000元,再把手指伸進陳婦下體性侵,還一口咬掉其乳頭再吐掉,殘忍行徑令人髮指。
一、二審法官認定劉男手段兇殘、人性已泯,符合《兩公約》所稱「情節最嚴重之罪」,且毫無悔意,又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須減免刑責情形,均依強盜殺人罪判死、褫奪公權終身;劉所犯攜帶兇器加重強制性交罪,一審判刑10年,因劉和檢方都沒上訴而先定讞。
劉男強盜殺人案上訴到最高法院後,2016年間最高院以二審未查明劉男有無教化可能等理由將全案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續查,更一審仍認定劉對素不相識的陳婦痛下殺手、兇殘冷血,「僅判無期徒刑無異違背正義」,2017年底再度依強盜殺人罪判死。
全案二度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院合議庭又指劉男有無強盜陳婦2000元,僅有劉的自白為證,陳婦是否真被劉強盜2000元確有疑問,再度發回更審;但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審理後認為劉男已無教化可能、犯後態度不佳,2019年6月仍依強盜殺人罪判劉男死刑,上訴後去年3月又被最高法院撤銷,再度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三審重查。(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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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0:32
更新時間 16:06 (更新影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