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工程師竊營業秘密跳槽 先進光二審判賠15.22億

出版時間: 2021/01/29 18:15
更新時間: 2021/01/29 18:16
大立光控先進光侵權,判賠15.22億元。圖為大立光總部外觀。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大立光(3008) 提告先進光(3362)竊取營業秘密官司二審宣判,二審智財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大立光離職員工帶槍投靠先進光,損害大立光投入的研發成本5億餘元,加上懲罰性賠償,先進光高層等人應賠償大立光共15.22億元。

先進光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本判決並非確定判決,仍可提起第三審上訴,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程序。

大立光提告指出,2013年間,大立光發現先進光當時法定代理人林忠和、前總經理羅章浚與大立光公司離職員工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丞、徐維隆、張詠淳等人共同竊取大立光的著作及營業秘密,並申請專利權,侵害大立光的營業秘密及著作財產權。大立光因而依《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台中地院日前已依《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判羅章浚、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丞等5人各6月徒刑,徐維隆則依背信罪判刑5月,都可易科罰金,僅張詠淳判無罪;大立光另提刑事附帶民事,向竊密員工求償逾140億餘元,但被台中地院駁回,僅判決徐維隆應賠償大立光60萬元。

大立光另向智財法院提告求償,一審先前已判先進光電高層等人,應連帶給付大立光15.22億元。

先進光在法庭上辯稱,大立光主張的著作僅是遵循CNS標準製圖規則所繪製,與坊間工程圖面相同,因此沒有創作性。況且,鄒博丞等4人任職大立光期間,都未從事機台的結構設計,未接觸工程圖,非從事機台硬體結構的設計人員,也沒有管理密碼,因此鄒博丞等4人根本沒有接觸「圖面」的機會。

另外,羅章浚沒有故意侵權,林忠和身為先進光的法定代理人,並不知道鄒博丞等4人及羅章浚所申請的專利可能涉及大立光公司的著作財產權。因此,先進光主張沒有侵害營業秘密,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智財法院二審指出,鄒博丞等4人承認在任職大立光期間有接觸專利機器及接觸專利的機會,而涉及侵權的工程圖的確是大立光的內部設計圖,鄒等4人用重製的方法將大立光的營業秘密帶到先進光,在極短時間內協助先進光設立自動化製程,並申請專利。鄒等4人與羅章浚更在專利申請全證明書上列名發明人並簽章,林忠和也在委任書上頭簽章,因此可以認定大立光的著作權受侵害,且羅章浚、林忠和都知情。

智財法院根據會計師鑑識結果,認為大立光所受損害為投入研發成本約5億1,032萬1,123元。法院審酌先進光故意侵權,因此依《營業秘密法》規定,懲罰性賠償為損害金額的三倍,因此判先進光高層等人,應連帶給付大立光15.22億元。(王怡蓁/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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