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前立遺囑有諸多規定,必須注意才能避免死後造成紛爭。示意圖
林姓讀者問:請問年邁身心健康的父親委由代書書寫代筆遺囑,並有立遺囑人簽名蓋章,見證人含代書本人共3人簽名蓋章,遺囑執行人是繼承人,同時代書保留一份文件,請問這份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楊岡儒 答: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的成立要件如下:「1.需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2.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遺囑之意旨,並由見證人之一為筆記、宣讀、講解。3.遺囑之內容須獲得遺囑人之認可。4.需記明做成遺囑之年、月、日。5.須經由全體見證人以及遺囑人人簽名,倘遺囑人無法簽名,則應以按指印代替。」
本件依讀者敘述內容,其作成遺囑時有3人以上的見證人,遺囑人及3名見證人皆有簽名蓋章,倘該遺囑上亦有載明遺囑做成日期,則該遺囑應符合《民法》所規定代筆遺囑的要件,具有遺囑的法律效力。
惟應注意選任遺囑執行人的部分,我國《民法》第1209條雖規定可於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然遺囑執行人的身分亦非全無限制,我國《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請特別注意此點。
另外為求慎重起見,建議該代筆遺囑仍找尋律師或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具體詢問,以期周延並避免將來紛爭。(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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