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1名吳姓男子2018年9月晚間至友人住處找對方喝酒,席間友人如廁、盥洗四下無人,吳男見友人女友只穿內衣褲躺在床上,竟膽大包天撲上強壓,先以雙手熊抱讓對方無法動彈,再伸手猛搓女子胸部,直到女子咬他並咒罵:「X你娘,滾,小心我報警」,女子順勢又一腳踢開,吳男才悻然離去。這一時情緒失控代價不輕,事後不僅花6000元和解,還得判刑6月,易科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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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吳男不顧對方是好友的同居人下手猥褻,不僅罔顧女子的意願及感受,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用強制猥褻的手段逞其獸慾,造成女子身心陰影及創傷,其行為實在不該。但吳男犯後坦承犯行,又與女子及友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故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以示懲戒。
判決書指出,2018年9月16日上午7時許,吳男孤身前往友人住處約朋友外出飲酒,友人當時與女友睡在床上還沒起床,聽到叫門聲才起身開門,門內男女兩人尚未換裝,僅穿內衣褲躺在房內,女子見吳男進房就大喊:「趕快給我出去」但吳男仍嘻皮笑臉待在房內,完全無視女子呼喊,女子也僅能用棉被遮住自己身體,無法起身換裝。
友人見吳男急著要約,僅穿著內褲就起身到浴室盥洗,吳男惡向膽邊生,未經女子同意,先以上半身壓住女子身體、雙女抱住不讓她掙脫,再用左手深入面被直接摸胸,女子氣的先咬他讓他放手,再臭罵一頓還用腳踢他,吳男才退縮離開房間。這時在浴室盥洗的友人聽到女友喊叫聲,氣憤得找吳男理論還差點大打出手,女子不甘受辱立刻報警抓人。
吳男警訊時坦承犯行,辯稱是酒後情緒失控忍不住慾望動粗,對受害兩人感到抱歉,願意以金錢和解獲得原諒。被害女子顧念雙方交情最終以6000元代價簽下和解書,但該承擔的刑責可不能少,警方偵訊後以強制猥褻罪送辦。
《刑法》224條強制猥褻罪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姑念吳男犯後態度良好,並誠心與對方達成和解,受害女子也不願再追究,故輕判他6個月刑責可易科罰金,罰金1天1000元。(突發中心王文傑/花蓮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