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票詐騙集團控警「M化車」辦案侵人權 法官打臉!無罪變有罪

更新時間: 2021/02/20 10:27
M化車外觀如同一般休旅車,民眾很難察覺。資料照片

台北警方2015年在桃園查獲一個詐騙集團機房,將陳姓男子等4名嫌犯送辦,一審認為檢警使用「M化車」蒐證,未獲法律授權卻侵犯隱私與個資等基本權,加上搜索查扣的證據不充分,判4人均無罪,上訴後,高院推翻一審見解,認定本案「M化車」的使用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且蒐證充分,改判4人各2年到3年徒刑,可上訴。

警方使用的「M化車」,全名為「M化偵查網路行動電話定位系統」,外觀是一般休旅車,內建虛擬基地台功能,可接收手機傳來的電信訊號,截取手機序號IMEI碼、國際標準識別碼IMSI,並分析訊號強弱判斷遠近,藉此定位被鎖定門號與手機大概位置,「M化車」全靠進口,每輛造價台幣數千萬元。

本案源於台北市大同警分局2015年接獲3名被害人報案,指稱遭詐騙集團謊稱「你的小孩涉入毒品交易糾紛被綁架,要付贖金才能獲釋」,他們想聯繫小孩查證,但對方一直不掛斷,或密集來電432通佔線,他們一時緊張,各交付現金55萬元、180萬元與13萬元給出面取款的歹徒,事後找到小孩才知受騙。

檢警查出犯案用的手機門號是向人頭買來,發話位置集中在桃園3個相鄰基地台,於是出動「M化車」到目標區,針對犯案用門號與手機序號過濾分析,逐漸縮小可能範圍,搭配人力埋伏,同年6月從出入份子複雜、包含曾犯類似詐欺案的前科犯,以及一次送進10個便當、屋外安裝多支監視器等跡象,鎖定一對魏姓姊弟住處是詐騙集團的機房。

檢警同月持桃園地院核發的搜索票登門搜索,在魏女床下找到1張「年籍資料名單」,上面不僅有報案的3名受害人,另有2人資料,警方聯繫後確認這2人也接到同樣的詐騙電話,幸好沒上當,所以沒報案。

魏姓姊弟和2名陳姓男子被送辦,均否認打電話行騙,辯稱僅在屋內吸毒與聊天。律師指檢警未獲法律授權,以「M化車」廣泛蒐集人民日常生活作息細節,侵犯隱私與個資,主張「M化車」及檢警搜索各取得的資料,都不能當成認定有罪的證據。

一審桃院審理認為,「M化車」跟GPS定位器一樣,都是持續對目標定位、追溯行蹤,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意旨,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資料自主權,屬於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且因「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方便取得」,這2項基本權受保護的必要性也隨之提升。

桃院指出,能理解科技偵查在資訊科技時代的重要性,但法律尚未明文規範「M化車」如何用於刑案偵查,檢方雖主張法律沒禁止的調查程序、就應該可以做,但桃院認為檢警使用「M化車」蒐證,嚴重侵犯隱私與個資等基本權,須先取得法律明確授權,所以本案「M化車」蒐集的資料,都不能當成證據。

至於檢警搜索取得的證物,桃院認為程序雖合法,但不足以證明魏姓姊弟住處是詐騙集團機房,即使真是機房,由於現場出入份子眾多,不能僅憑1張沒驗出指紋的「年籍資料名單」,就證明是4名嫌犯所為,加上現場沒發現犯案用門號與手機、4嫌帳戶也無可疑金流,據此判決4人均無罪。

不過高院推翻一審見解指出,釋字689號解釋,是處理記者跟追公眾人物引發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產生衝突的爭議,結論是基於公益目的,隱私權保障可受限制,本案檢警偵辦已發生的刑案,安份守己的社會大眾,應會期待檢警有足夠能力、設備打擊犯罪,釋字689號解釋足以正當化檢警動用「M化車」蒐證行為。

高院認為「M化車」僅以手機訊號定位,無法顯示地址、無法精確定位,沒有影像或聲音顯示被監控對象做了什麼、說了什麼,「好比災難生存跡象搜索的訊號顯示」,只將已知地點加以限縮,不會顯示與隱私有關內容,不違反比例原則,而且為了辦案、符合公益目的,本案「M化車」蒐集的資訊,都可以當成證據。

此外,高院指魏姓姊弟坦承,訪客都須經她們開門放行,不能隨意進出,加上屋內有一些擦得很亮的皮鞋、燙得很挺的西裝,還擺了9個各自寫有姓名、綽號的塑膠杯,檢警搜索時,屋內多人身上帶著2萬餘元到6萬餘元現金,明顯具有僅限特定人進出、犯罪集團聚集與車手回據點交出詐騙所得的特性。

高院認定魏姓姊弟住處就是詐騙集團機房,4嫌角色已非單純車手,而是幾近首腦、軍師等級,40天騙5次共得手248萬元,卻毫無悔意,且2名陳男都有詐欺前科,魏男本案審理時,還另犯詐欺罪被判刑1年半,魏女更無正當理由不出庭,高院據此依恐嚇取財等5罪,改判4嫌各2年到3年徒刑,全額沒收犯罪所得,可上訴。(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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