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拾荒的朱姓男子,行經某設計公司前的騎樓,發現瓶罐及一面破舊的金屬招牌,朱男便撿走至回收場變賣,換得140元。事後店家發現招牌不見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是朱男拿走遂報警,並稱該招牌價值5萬元,提告竊盜,不過法院審理,認為該金屬招牌是仿舊設計,加上又與雜物堆放在一起,確實容易令人誤會是不要的物品,最後判朱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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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以資源回收維生的朱姓男子,經常沿著宜蘭市區街道撿拾回收物品到回收場變賣賺取生活費。2020年4月7日凌晨3、4時許,朱男行經宜蘭市農權路一代,發現設計公司騎樓鐵門邊放有瓶罐,旁邊還有一面看似老舊的金屬招牌,他以為是住戶丟棄不要,便將它撿走,並前往宜蘭市梅洲二路一家資源回收廠變賣,得款140元。
該店家許姓員工一早發現金屬招牌不翼而飛,立刻調閱監視器畫面追兇,發現是遭朱男拿走,因該面金屬招牌價值5萬元,業者遂控告朱男竊盜。
警方依路口及資源回收廠監視器畫面,確定朱男拿走該招牌,朱男到案後也坦承拿走變賣,但他否認竊盜。他向法官說,他是以撿拾資源回收為業,那條路線他經常走,而民宅騎樓前也常都會擺放瓶罐等資源回收物。當天他看到那塊金屬已經鏽蝕,又跟其他裝潢廢棄物及瓶罐放在一起,他誤以為是別人不要的東西,才會撿走變賣,並無竊盜意圖。
法官勘驗現場採證畫面及失竊招牌樣式,發現失竊招牌係古銅色系金屬,有做仿舊設計,該招牌失竊時,就放在騎樓地板,一旁還有小型盆栽、木板、紙類、瓶罐等雜物堆放、散置,認為朱男因一時不察而誤認該招牌是他人不要的物品,進誤為撿拾,其所說並非無據。另外,無其他證據證明朱男明知該招牌為有主物才行竊,並無法認定朱男有竊盜的主觀犯意,朱男說法可採,不得逕以《刑法》竊盜罪相繩,判處朱男無罪。(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