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一名患有躁鬱症的王姓男子,去年2月28日上午,因未按時服藥出現幻聽,突然掐住八旬老母頸部、並毆打王母頭部,導致母親窒息身亡。王男犯案後,主動報警自首稱「有聲音要我殺死媽媽」,新北地院去年依殺人罪判王男7年6月徒刑,服刑前須受監護5年。高等法院今判決維持原審刑度,但監護5年於服刑結束後再執行,可上訴。
檢警調查,原本從事快遞的王男(51歲)在事發約2周前因病發請假在家睡覺,王男供稱,事發當天聽到有人嘮叨,唯有殺死媽媽,才能讓母親一路好走,他幾經掙扎,最後在家中見到母親,掐頸、重拳不斷毆打,直到母親滿臉是血,躺在地上一動也不動。
王男事後打電話報警,「我打了媽媽,麻煩你們派救護車過來!」警方到場發現王母已無生命跡象,立即請消防分隊派救護車將王母送亞東醫院急救,可惜仍回天乏術。
高院判決指出,經亞東醫院精神科醫師鑑定,王男患有「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俗稱躁鬱症),而王男自稱案發前已停藥1年。
王男因未按時服藥,誘發症狀發作,行凶時出現精神障礙導致辨識能力下降,符合《刑法》減刑要件,而王男在警方發覺前主動打110報警,並向到場警員坦承自己是兇手、願意接受裁判,這部分也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判決指出,王男與被害人是母子關係,不僅沒有克盡孝道,還罔顧人倫、剝奪王母性命,認為王男對社會秩序有嚴重危害,考量王男患躁鬱症多年,未能妥善控制病情,加上王男2009年曾有妨害公務前科,審酌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等,維持7年6個月徒刑。
至於改判部分,合議庭認為王男因患精神疾病,有再犯或危害公安之虞,為治療王男、建立病識感,諭知王男於刑罰執行完畢後須受監護5年,原審認為需要在刑罰執行「前」就受監護,高院則認為在刑罰執行「後」受監護較為妥當,因此就這部分改判。可上訴。(林裕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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