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剩半條吐司放到過期稱「有毒」 換貨被拒下手偷!好運遇上佛系法官

更新時間: 2021/04/13 19:09
郭男吃了半條吐司而且已過期,竟稱有毒要求退貨。資料照片(非當事吐司)

桃園一名郭姓男子3年前到中壢的大潤發買了一條土司,事後聲稱土司「有毒」要更換,櫃檯人員以超過有效期限為由拒絕,沒想到郭男逕行取走架上值55元的吐司就離開,郭男因竊盜罪被起訴,一審以情輕法重,郭男已心生警惕,有可憫恕之處等理由判免刑;檢察官上訴,指郭男吃了一半土司才嚷有毒要退貨,而且先前也有類似行為,不值得同情;不過高等法院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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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2018年11月5日下午6點多,郭男到桃園中壢的大潤發,他向黎姓櫃檯人員聲稱先前在這裡買的吐司有毒,要求黎男更換,但黎男表示土司的有效日期僅至11月4日,已經超過更換期限拒絕。

郭男聽完黎的回覆後,直接走進賣場,取走架上1包價值55元的吐司,未結帳就要離開,黎男見狀上前攔阻,兩人發生肢體衝突,郭男出手毆打黎男,造成黎臉部受傷。經大潤發報警,郭男被依竊盜罪及傷害罪起訴,傷害罪部分,大潤發不追究撤告。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郭男否認竊盜,強調吐司有毒,想更換遭拒,才會自行取走1包新的吐司; 法院慎重把土司送刑事局檢驗,鑑定結果該吐司酸鹼(pH)值約為6,接近中性,氰化物反應也呈「陰性」,並未檢出任何可揮發性有機藥物成分;法院認為,郭男未結帳就逕自取走吐司的行為,有竊盜犯意,「有毒」只是畏罪卸責的說詞。

不過,法院考量郭男無前科,品行良好,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偷了價值僅55元的吐司,吐司也已由賣場取回,而竊盜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郭男犯罪情節輕微,法重情輕,郭男的情況顯可憫恕,況且經過偵審程序,應可讓他心生警惕,不會再犯。由於《刑法》第61條規定,針對情節輕微可以憫恕的竊盜罪,若以《刑法》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仍嫌過重時,可以免除其刑,因此判決郭男免刑。

檢方無法接受免刑判決,上訴指出,據賣場人員指稱,郭男有多次以食物有毒要求退貨的紀錄,這次則是拿著已經吃一半,且超過有效日期的吐司指稱有毒,要求更換貨架上「新鮮、未逾食用期限」的吐司,根本是食髓知味、故技重施,若他認為土司「有毒」,為何沒在第一時間換貨,而是吃了一半而且過了有效期限才拿去換,況且還在賣場人員告知不可換貨後,直接取貨不結帳和賣場人員發生肢體衝突。

檢察官指出,雖然郭男只偷價值55元的土司,但未與賣場人員和解,只是對方不追究,才撤回傷害告訴,並非是他自我檢討、有悔意,實在難以認為他有值得憫恕之處,而且在原審辯論時,郭男經合法傳喚也不到庭,無法看出經過偵審程序會有警惕的可能,因此,原審判他免刑,並無法讓他有所警惕,反而是法律適用不洽當。

但高等法院支持原審見解,仍認為郭男犯罪情節輕微,屬一般社會常情下可以寬待的行為,為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人情事理,原審判決免除其刑,未逾越法律規範,也未違反比例原則,認為檢察官以法律適用不當上訴沒有理由,予以駁回。(林裕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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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0950

更新時間:1907(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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