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測試人頭戶轉帳1元到慈善機構 報酬300元判囚1年

更新時間: 2021/04/27 16:44
女車手轉帳1元到慈善機構帳戶做測試,判囚1年。示意圖

台中市女子林紫瑄2019年剛滿20歲即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她依照上級指示,先開車載著另一女車手到神岡一家超商,盜領贓款3萬元得手後,兩人轉到豐原一家超商使用ATM,從人頭帳戶轉帳1元到慈善機構帳戶,想測試該人頭帳戶是否能使用。經逮捕到案後,台中地院依詐欺罪,對盜領3萬元部分判刑1年2月,匯款1元部分判刑1年,合併執行1年3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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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1元的金額雖極小,但林女的動機不是行善,而是製造金流斷點,是詐欺共犯,李姓與張姓兩名被害女子,也在事後被詐騙,分別把3萬元、5萬元匯款到人頭帳戶內。林女對加重詐欺取財與洗錢要負共同正犯責任,因此予以判刑。

判決指出,林紫瑄(高中畢業、目前於看守所毒品勒戒、22歲)於2019年6月加入詐欺集團,受謝姓男子與身分不詳的「謝安」、「戰國」、「隔壁老樊」等人的指揮。

林女都是與另一女車手(判刑1年2月)一起行動。同年7月15日巷與17日,兩人接到上級指示,帶著金融卡與密碼,由林女開車先到神岡區一家超商提領3萬元,再到豐原區的超商,匯款1元至慈善機構,測試人頭帳戶是否被列為警示帳戶。事後林女得到300元報酬。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女坦承犯案。法官認為,林女載著女車手領款與匯款,動機是製造金流的斷點,測試金融卡是否能使用,與詐欺集團具有洗錢的犯意聯絡,是共同正犯。因此,盜領3萬元部分,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匯款1元部分,依同罪名判刑1年,合併執行1年3月,併科罰金1萬元,犯罪所得300元沒收,可上訴。(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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