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適用國民法官法的刑事案件有兩類,分兩階段施行。首先會在112年上路的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比如:殺人、傷害致死等;115年開始,會納入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比如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那麼,大家可能會有三個問題。
第一,如果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有好幾塊,不是全部事實所涉及的罪名,都要適用國民法官法時,這些事實都要進入國民法官法的程序來審理嗎?
第二,被告可不可以說我不要國民法官,只要職業法官審判就好?被告可不可以說,我認罪了,不用那麼麻煩了嗎,請職業法官給我個刑度就好?
第三,法官有沒有決定不要用國民法官審理的裁量權,法官可否將不適合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排除適用?如果可以,在什麼樣的情況,法官才可以認為原本應該加入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不適合或可以不要交給國民法官審理?
1、案件的換軌
關於第一個問題,當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跟法條,包括適用國民法官法「以外」的案件時、不只是國民法官法規定的罪名時,該怎麼處理?
舉個例來說,被告A因為跟路人B發生口角,先對B吐口水、罵三字經,持刀砍殺B,B送醫急救後在鬼門關外走了一遭。檢察官除了起訴殺人未遂外,被害人B也提起公然侮辱告訴,這部分最後也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殺人未遂符合國民法官法規定的罪名,這沒有問題,但公然侮辱呢?也要交給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來審理?
國民法官法第7條就是為了處理這個問題,第1項規定:「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當檢察官就應該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殺人未遂)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公然侮辱)合併起訴時,原則上全部都要進入國民法官審理。
不過,法院可以在聽取當事人(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裁定就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公然侮辱)部分,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切開給純職業法官審理。
2、被告可以拒絕嗎?
從最早的觀審制時期開始,就不斷討論這樣的問題。像是,被告可不可以說:我比較信賴職業法官,所以我想讓職業法官審理就好?或是:我覺得國民法官參與會讓審理太久,所以我讓職業法官審理就好?或是:我全部認罪,請職業法官給我刑度就好,不用麻煩國民法官了?
最後,立法者最後並沒有賦予被告拒絕的權利,不過被告還是可以請求法院,不要由國民法官來參與審判,但前提必須是存在後面提到的特定事由,而且也要經由法院聽取雙方的意見後來決定。
3、可以不用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五種情況
雖然立法者並沒有給被告選擇拒絕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權利,但設計了五種情況,讓職業法官裁量判斷,適不適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這五種情況規定在第6條第1項:
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
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
四、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
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其中,第四種大概會是將來最常見的類型,當被告已經認罪,案件情節單純沒有爭議時,或許法院就可以裁定不進行國民法官參與審理。
法官可以職權自己發動,也可以由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提出聲請,當法官裁定之前,國民法官法規定應該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已經選出來了,國民法官法庭已經組成,法官也要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意見後,再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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