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就原住民獵槍釋憲案作出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等規定違憲,但持土造長槍獵打保育類山羌被判刑3年6月定讞而聲請釋憲的原住民獵人王光祿,因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條都合憲,王光祿不能依釋憲結果聲請再審。對此,律師楊貴智認為,王光祿未來會不會坐牢,關鍵在於最高法院審理中的非常上訴案。
法律白話文網站站長楊貴智律師指出,王光祿多年前被判刑3年6月定讞,檢方依法可以執行發監,「但可能因為考量此案特殊性,而且有聲請釋憲,檢察總長也為他提起非常上訴,因此至今仍未發監。」
至於王光祿的非常上訴案,楊貴智認為,「大法官今天的解釋,認為限制原住民只能用土製獵槍狩獵,安全性不足,宣告相關管理辦法違憲,這部分對於王光祿是有利的」,不過,大法官在原住民狩獵野生動物的種類方面,更嚴格地界定不能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這部分對王光祿的非常上訴案較為不利。
整體來說,楊貴智認為釋字第803號解釋對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野生動物保育而言,並未特別偏向哪一方,而是「一半一半」,因為大法官一方面認為不應限制原住民只能使用安全性不足的土製獵槍,要求主管機關修正,也就是說原住民的狩獵工具可望在安全性、性能方面升級,而且大法官也明示,原住民除了祭祀等傳統文化,也可以基於「自用」飲食目的打獵,不過,另一方面,大法官也限制原住民除了特殊情況,不能再獵捕保育類動物。
此外,楊貴智認為,這次釋憲結果比較可惜的是,原住民主張他們會在狩獵與保育之間取得平衡,不應擔心狩獵會影響野生動物族群生存,但這部分沒看到大法官的論述。
這件攸關原住民能使用何種槍枝打獵、打獵應否事先申請以及野生動物保育等爭議的釋憲案,起因是布農族獵人王光祿2013年8月24日晚上帶著土造長槍,在台東縣海端鄉龍泉部落的第3林班地開了3槍,獵捕1隻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接著於凌晨12時許,再開1槍獵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1隻,下山途中被警察攔查,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法辦。
王光祿辯稱他打獵用的土造長槍1枝,含瞄準鏡及子彈5發,都是在河床上撿到的,並說:「我是原住民,認為撿到土造長槍應無罪。」至於打到的山羌、山羊,「是要給高齡母親吃」。
但法院歷審認為王光祿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土造長槍,且恣意捕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危害自然生態環境及物種多樣性,考量他基於供家人食用目的而觸法,最高法院2015年10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非法持有槍枝罪、《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將王判刑3年6月,併科罰金7萬元定讞。
另名卑南族獵人潘志強於2014年2月21日晚間10時許,在台東縣卑南鄉溫泉村鎮樂山區,持法律允許原住民狩獵用的自製獵槍,獵得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2隻,他開車把山羌載下山,在產業道路上被警察查獲,最高法院2015年9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將潘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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