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扣綠帽,根據第1062條規定,離婚後181天至302天之間出生小孩仍算前夫的子女,導致高雄蘇姓女子與現任丈夫要幫早產的兒子報戶口時,生父欄竟被迫填寫蘇女前夫,現任丈夫無形中戴了綠帽。對此,前高雄市婦女新知理事長、醫師李佳燕聽聞蘇女的案例後,忍不住驚呼,《民法》怎麼還會沒有修改,現代發生這種狀況真是「荒謬極了」!
律師黃馨瑩則認為最快的解套的方式可能不是修法,而是授權戶政機關修改作業規定,如果能增列某些特別情形下,確定嬰兒是母親與現任老公所生,給予個案彈性認定空間,這樣才比較符合現代民眾的需求。
舉例來說,蘇女懷孕35周合併胎位不正,導致兒子迫切性早產;而依照衛生福利部規定,早產定義為出生時妊娠周數大於20周(含140天),但小於37周(不含259天);如妊娠周數不明確,可採出生胎兒體重計算,即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但少於2500公克者。
《民法》第1062條第一項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而同法第1063條第一、二項則分別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黃馨瑩表示,這樣的立法,主要是為了保護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
但是,若像蘇女一樣,離婚不久後,女方又產下孩子,恐怕就會衍生爭議。黃馨瑩說,根據《民法》嬰兒從出生日回溯,找出媽媽當初最早及最晚的可能受胎日後,再看看受胎日是否在男女尚有婚姻關係期間內,如果最晚可能的受胎日仍是處在男女未離婚的時期,就推定該名小孩為已離婚男女彼此間的婚生子女,「白話來說,孩子的父親將推定是當初女方未辦離婚前的配偶!」
黃馨瑩不否認,近期社會變化繁複且快速,夫妻離婚的原因百百種,法律推定的生父未必「真正血緣上的生父」,孩子的親生父親,只能等待孩子的「生母」、「孩子法律上的生父」或孩子成年後自己提出否認之訴,並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再對孩子做認領,以建立彼此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黃馨瑩強調,這樣的問題,確實社會常見,繁複的訴訟程序及時間冗長,有時,民眾基於迫切建立親子關係,不時感到沮喪,但法律未修法前,行政機關僅能依法行政,辦理子女戶口申報,無權自行認定子女的親子關係。
她建議最快的解套的方式可能不是修法,而是授權戶政機關修改作業規定,如果能增列某些特別條件下,確定嬰兒是屬於母親與現任老公所生,給予個案彈性認定空間,這樣才會比較符合現代民眾的需求。(地方中心王勇超/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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