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就讀國三的學生W男在校偷拍2位女同學裙底風光,被Y姓女同學發現後要求他向所有同學道歉並告知校方,W男因此在同學群組遭圍剿及除名,並被學校記過處分。事後W男父母以同學在群組中圍剿並將兒子踢出群組,屬校園霸凌行為,使兒子名譽、人格受損及精神痛苦為由,向包含Y女在內的13名同學及其父母連帶求償共340萬元,還要大家寫千字悔過書,但橋頭地院認為W家主張無理,判被告免賠。
W男及其父母提告指出,兒子與被告的Y女等13人為同班或同年級同學,平時師長與同學皆以英文名字互相稱呼,但自國一入學起,Y女等人就常以「狗」、「dog 」稱呼W男,或是看到流浪狗就對著它叫W男的英文名字,長期羞辱、排擠他,由於這13名同學聯合霸凌,使W男長期在校孤立獨行,備受屈辱。
W男父母說,前年Y女同學未經兒子同意擅自偷看他的手機,在垃圾資料夾中發現幾張照片,竟傳訊息辱罵兒子,要脅他要向所有同學道歉,否則將向學校檢舉此事。兒子苦無他法,只能按照Y女的要求向所有同學道歉,但Y女事後仍在臉書上所有同學的群組公布兒子對女同學有性騷擾行為一事,且包含Y女在內的其他同學,均在群組中分別PO文辱罵兒子,害他名譽、人格受損。
W男父母痛批,Y女等13人以言詞在群組中圍剿兒子,並將兒子踢出多個同學群組,使他在學校本就因他人霸凌而孤立的情況雪上加霜,嚴重到遭所有同學鄙視、厭惡,Y女可謂是加劇兒子遭霸凌程度的加害者,兒子並因此事被學校性平會處分記大過、不得直升等,受到名譽、人格損害及精神上痛苦,因此要向Y女及其父母求償100萬元,另向其餘12名同學及其父母各求償20萬元,合計340萬元。
被告的10多位同學否認霸凌,向法官表示,事發前與W男都是國中三年的同學,學習跟遊戲都在一起,關係親暱,青少年相互間常以綽號暱稱稱呼對方,被以綽號稱呼的人也不會覺得受辱或不快,反倒覺得親切。W男原本在同學間的綽號就是「狗」、「dog 」,且他自我介紹時也請同學這樣叫他,並舉W男在部分同學群組上PO文稱自己為「XX集團的狗狗」為證,主張大家這樣叫他並無欺負、侮辱或戲弄之意。
被告同學們說,W男家境很好、身材高壯,學習成績中上且個性活潑,跟大家交情都很好,還經常到部分被告家中玩,再怎樣都不可能是同學長期霸凌的對象。況且,依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及W男自己道歉文,他確曾持手機偷拍兩名女同學及其他女生裙底,為學校及社會觀念所不容。人犯錯後本應承受批評,甚至如果屬於犯罪行為,就應承受來自朋友、同學或社會輿論的責難,不得主張免受批評責難的權利保護;被告同學們在群組中對W男的批判用詞雖有欠文雅,需教育改進,但這畢竟是青少年習慣用語及嫉惡如仇的強烈好惡觀念,以W男偷拍女生裙底風光惡行的可責性來說,同學們的批評應不算過當。
遭求償百萬的Y女及其父母也表示,Y女與W男本是私交很好的同學,經常在一起玩。那天W男用手機打遊戲時中途去上廁所,將手機交給Y女要她幫忙繼續打遊戲,Y女打手遊時聽到一旁女同學說W男好像會偷拍女生裙底,因此瀏覽W男手機資料,沒想到竟在手機垃圾資料夾發現確有女生被偷拍裙底照片,她發現照片後私訊給W男建議他向同學們道歉,屬友情忠告性質,至於她提到「我不知道我會不會跟學校說喔」等語,乃是表明自己內心的猶豫,絕非要脅、恐嚇W男應道歉,否則就要向學校舉發。
法官審理時調閱同學群組對話記錄,發現W男確曾自稱為「狗狗」,可見他與同學互動時即會以「狗」自稱;至於Y女等人被控以臉書訊息辱罵W男部分,法官認為,W男確有偷拍女同學裙底行為,Y女在臉書私訊要求他對同學道歉,措辭用字縱有較粗魯或過於激動,但終究屬兩人之間的對話,並未公諸於眾,自不構成侵害W男名譽、人格權等侵權行為。
至於Y女及其他同學在群組中圍剿W男部分,法官認為兩造均為同班同學,偷拍一事則關係到學校環境安全與否,自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事項,再看Y女等同學對他的批評,都是對其偷拍行為提出自己主觀的意見陳述或評論,並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目的,也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因此判W男及其父母敗訴。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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