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不足議題持續延燒,針對疫苗進口或製造問題,陽明交大團隊參考美國立法例,針對現行《藥事法》48之2條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並參考歐盟立法例,若藥品之於公共健康之利益大於等待其有效性資訊完備之風險,方得緊急授權,呼籲立法院應於即將開始的臨時會中對其進行修法。
陽明交大指出,國內目前關於疫苗進口或製造之緊急授權,僅有《藥事法》第48之2條的簡單規定,不但標準模糊,對於緊急授權相對人義務或配套措施、期限、廢止等,均無明確規範。
為此,陽明交大公衛所政策法律組及科技法律學院研究團隊,特邀請陽明交大公衛所博士候選人鄒孟珍一起研議,並借重其「藥物緊急使用授權之比較法制研究」博士論文研究,針對現行《藥事法》第48-2條,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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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議明確規範緊急授權要件,包括參考美國立法例,將《藥事法》第48之2條「專案核准」改為「緊急授權」。為強化法律明確性,使主管機關審核時有所依歸,同時參考歐盟立法例,要求應審酌當時可得的科學證據,評估藥品本身效益大於其風險,且國內現有藥品無法滿足緊急醫療需求,而藥品的公共健康利益大於等待其有效性資訊完備的風險,才能緊急授權。
其次,將緊急授權相對人的義務於法律予以明確規定。除對醫事人員及藥品使用者的特定告知事項、產品銷售紀錄、對產品進行安全監視等必要義務外,主管機關另得於緊急授權時,限制藥品販賣、供應對象,或要求額外進行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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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參考歐盟立法例,將每次緊急授權期限為1年,並得申請展延,明確化緊急授權期間,如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不存在、已有完成查驗登記審查藥品得以滿足需求、藥品經認定有安全或效能疑慮,或相對人未履行義務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亦可廢止該授權。另外,在授權期滿或廢止後,主管機關得命產品回收。
最後,強化緊急授權資訊公開,由於緊急授權生產或進口藥品並未經過完整查驗登記,資訊公開及民眾知情同意權利攸關風險管理的透明度,故明確規定緊急授權相關資訊公開,使民眾得以知悉。
陽明交大團隊呼籲,立法院應於即將開始的臨時會中,針對《藥事法》第48之2條進行修法,使包括疫苗緊急授權法制更加完備,以符法治,兼顧資源配置的公平與效率。(突發中心黃羿馨/新竹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