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田山盛國不滿NCC決議對中天電視台撤照,揚言打爆台大教授兼NCC委員林麗雲的頭,且打電話到台大新聞所辦公室對接電話的秘書表示「未免殃及無辜,給你50分鐘你們逃吧」,還到NCC對NCC的旗幟噴漆表達他對「NCC已成為綠色執政黨打手」的不滿,台北地院依恐嚇公眾罪判田男2月徒刑,另依毀損罪判處罰金2000元,但檢方田男到NCC噴漆另被起訴侮辱官署罪部分,法官認定他並非刻意捏造事實,且相關言行屬言論自由範疇,因此判無罪。
至於當初北檢就噴漆的部分,認為田男另構成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公然侮辱官署罪。法官則花了不少篇幅闡釋,認為NCC旗幟並非《刑法》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至於NCC是否淪為綠色政黨打手的質疑,無法透過科學方法得出絕對「正確」的答案,此主張即無刻意捏造與事實不符情節的問題,且這個主張內容在社會上確具高度聲量,已屬典型人民對於政治現況的意見表達,應為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這2個部分,因為與認定有罪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法官不另為無罪諭知。
去年11月1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中天電視股分有限公司申請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的處分,男子田山盛國相當不滿,11月19日上午先在LINE群組PO文,揚言要攻擊NCC委員、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林麗雲,並隨即撥打林麗雲辦公室電話,想要詢問NCC為何會做出這樣的處分,但是沒有獲得任何回應。
田山盛國怒氣難消,傳訊息給友人「我去台大新聞所打爆林麗雲委員的頭」,又另傳訊息給其他朋友「目前要去台大新聞所解決林麗雲委員」,然後2度打電話到台大新聞所,恫嚇接電話的林姓秘書「因不滿林麗雲中天案,要有所行動,為免殃及無辜,給妳50分鐘,妳們逃吧,要當一回事,我不是開玩笑,這是真的。」
打完電話後,田山盛國帶著綠色噴漆,前往NCC大樓前的開放空間,先將該處旗柱所懸掛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旗幟降下,再拿出綠色噴漆朝該通傳會旗幟噴灑,使該旗幟污損致令不堪用。田男被逮捕後移送北檢偵辦,檢察官調查後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田男表示,NCC駁回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的處分,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認為NCC已淪為綠色執政黨的打手,他才會將NCC旗幟降下,再選擇以綠色噴漆進行諷刺。至於打電話到台大新聞所是因為要帶人去陳情抗議,對象是林麗雲,為了避免傷及無辜,才要其他不相干的人離開。他還表示,後悔傳達政治主張的手段太過激烈,尤對無辜遭受牽連的人深感抱歉。
法官審理後認為田男打電詁到台大新聞所的行為,構成《刑法》恐嚇公眾罪,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至於噴漆的部分則構成同法毀損罪,判處罰金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另外,北檢起訴時,認為田男噴漆的行為另構成《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及同法第140條第2項公然侮辱官署罪。
不過法官調查後認為,NCC的旗幟僅作為代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機關對外形象意義,難認與該會或交通部的公務員對外執行職務具有外在關聯,因此並非《刑法》第138條所稱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
另外就噴漆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官署罪,法官表示,《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尤其人民政治性言論具有促進公眾思辯討論的價值,應享有最高程度的保障,而這個理念經司法院大法官於多號解釋一再闡釋,已為法學上基本常識。
公署非自然人,對其指謫、謾罵並不會造成人格尊嚴受損,充其量只會減損政府欲建構的美好形象。然而,政府形象如果需要透過刑罰恫嚇人民不得批判才能維持,實在是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大諷刺,更屬對人民言論自由過度限制的手段,因此《刑法》第140條第2項的公然侮辱官署罪,本質上存在違憲疑慮,於該罪未經有權機關宣告違憲前,必須謹慎限縮適用。
判決書還提到,「本院認如人民對於公署之公然指謫、批判有其主觀上依據,並非刻意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節,且其表意內容與公眾議題相關,應屬憲法保障範圍,非該條文所稱之『侮辱』」。而「通傳會是否淪為綠色政黨打手之質疑,無法透過科學方法得出絕對『正確』之答案,此主張即無刻意捏造與事實不符情節之問題,且如此主張內容在社會上確具高度聲量,已屬典型人民對於政治現況之意見表達,應為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絕難認屬刑法第140條第2項所稱對公署之『侮辱』」。
法官最後做出結論,田山盛國以綠色噴漆污損通傳會旗幟,表達其認為通傳會淪為綠色執政黨打手的政治主張,這個行為已侵害他人財產而構成毀損他人物品罪,然其內容並不構成對公署侮辱的行為,因此難以用《刑法》第140條第2項的公然侮辱公署罪論處。由於檢察官認為這2個部分與認定有罪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法官因此不另為無罪的諭知。(呂志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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