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婦人在南港車站附近被開單。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台北一名黃姓婦人去年10月吃完喜酒開車載朋友去南港高鐵站搭車,在市民大道、興華路口遭警舉發開車滑手機,開出3000元罰單,黃婦怒提行政訴訟喊冤,表示當時她暫停路邊使用手機設置導航,是警察過來指引她才緩速前進,「設置導航回家有錯嗎?難道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回不了家?這是法律嗎?3000元對沒工作的老女人不是小事!」士林地院認同黃婦說法,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黃婦表示她63歲有老花眼,看手機必須戴著老花眼鏡,而開車行駛中不能戴老花眼鏡,否則會看不清楚路況,因此她不可能邊開車邊使用手機。
黃婦說,案發當時她停車讓朋友下車後,在車內使用手機設置導航,如果法官不相信,可以查她的通聯記錄,就可知道當時她是否有設導航至捷運民權西路站,沒想到警員走過來,一口咬定她滑手機,她當場說明只是設定導航,警員竟嗆:「再說,再開一張!」
舉發機關南港派出所則抗辯,警員當時看到黃婦一邊駕駛汽車,一邊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有妨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之1條,而汽車當時確有移動,警員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現場附近監視器錄影發現,黃婦原本確實臨停路旁,直到警員上前才緩速前進,而在臨時停車狀態下,黃婦使用手機並未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之1條,至於黃婦車輛緩慢前進,則是因為警員的指引,因此認定警員裁罰黃婦3000元有違誤,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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