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剛生完小孩的婦人,今年(2021年)6月1日獲得半年短期派遣工作,到一家外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的秘書。重回職場的她競競業業,不料,上班第三周,卻被冠以工作瑕疵、羅織曠職等理由遭到資遣。她針對各項理由溝通釋疑,卻被外商公司主管、派遣公司言語暗喻「回歸家庭……更有時間照顧小孩」,最後仍無力回天,身心備感歧視,無奈之下向《蘋果新聞網》投訴怒控「難道女人生完小孩,就要以家庭為重嗎?」對此派遣公司回應,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控訴遭外商惡意資遣的派遣秘書C女(29歲)表示,今年(2021年)5月份她接獲一家美商人力派遣公司(獵人頭公司)來電邀約,詢問有無意願到外商台灣分公司擔任研發部副總祕書(Administrative Assistant行政助理)一職,因C女懷孕前也是從事秘書相關工作,當天立馬允肯,雙方即透過視訊面試,C女也很快獲得工作機會,並簽下為期半年的短期「人員派遣確認書(工作期約2021年6月1日到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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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女說,今年5月中旬後台灣疫情升溫,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外商公司讓員工居家上班,6月1日當天她親自到外商台灣分公司完成報到手續,但因電腦系統設定問題,直到當天下午才從公司離開,返家途中由先生開車接送。怎料,車還開在返家路上,就接到公司來電說要立刻線上開會,儘管對方知道她還在回家途中,且也知道先生開車接送在旁,但仍於車內上線開會。
C女說,在沒受過外商公司相關職前訓練下,從6月1日報到當天開始,就已正式上線工作。雖說是朝九晚五(早上8時上班,晚上6時下班)的工作時間,但畢竟是跨國企業,無論是面對客戶、員工,有大部分時間得跨國與人聯繫,包括幫主管聯繫確認各部門、客戶、同事會議時間,但因台灣與國外有時間差,所以工作這兩周以來,都須自主性加班到深夜、甚至到翌日凌晨。
豈料,6月17日她的直屬老闆研發部副總T先生來電,除詢問她家庭狀況,還特別多問了她當時才3個月的兒子的狀況,談話過程還隱晦說著「一個家庭的形成,其實先生的責任比較大,不能把責任放在妳身上」、「剛生產出來包括心裡、生裡……身體發生的改變,身體器官都被搬過一次」、「不要把這一件事情看得那麼嚴重,不要太自責,因為妳的年紀還年輕。」、「回歸家庭……有時間照顧小孩」等話,原以為是上司出自於關心,沒想到竟是工作不保的前兆。
果然,隔天6月18日C女就接到獵人頭公司來電質疑,外商台灣分公司覺得她工作能力有問題,要跟她解除勞雇關係,一記當頭棒喝讓C女恍然大悟,原來昨天副總的一席問話,不是出自於關心,而是暗喻要資遣她。
「這是雞蛋裡挑骨頭,根本不是工作能力有問題!」C女說,她自認工作沒有疏失,能力也沒問題,且2周工作期間認真盡責,遂反問獵人頭公司對方解職原因為何?沒想到,經獵人頭公司轉告,對方指她工作能力有疏失,包括「居家上班為何有聽到丈夫的聲音?」、「第一天報到回家路上開會,為何車上有其丈夫在?」「為何聯繫不上休假員工開會?」等欲加之罪的工作瑕疵,讓她反覺得像是「雞蛋裡挑骨頭」,更荒謬的還被對方誣指她曠職。
C女為捍衛工作權,一一向獵人頭公司解釋並釋疑,但不滿與獵人頭公司溝通過程,獵人頭公司也語帶隱晦「要以家庭為重」、「把爸爸媽媽的角色培養起來」「被資遣有比較多時間可以照顧小孩」等歧視字句,且獵人頭公司言語間不斷質疑她的工作能力,只是強烈傳達被資遣訊息,覺得獵人頭公司根本沒站在她的立場設想、協助解決問題,也沒想協助她找其他工作的意思,直覺獵人頭公司與外商台灣分公司根本是沆瀣一氣。
C女說,4天後的6月22日,再接到獵人頭公司來電,要求她詳列從到職日6月1日到22日,每日工作細項列表供外商公司檢視。不料到了隔天(23日),主管就關掉她登入「行事曆系統」權限,她詢問直屬主管及該外商台灣分公司協助,皆未獲得回應,只好再向獵人頭公司公司尋求幫助,豈料,獵人頭公司卻不假掩飾直說「對方是因為妳有小孩,才想跟妳解職!」讓她聽後覺得荒謬更加生氣。
C女說,7月1日就收到派遣公司email傳來「派遣工作結束」通知,內容直指她到職至今,雙方就工作問題,已有多次進行溝通(包括Manpower、客戶、work list)但雙方仍對工作期待與認知不一,C女當天下午即向北市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C女委屈的說,她自認在外商公司上班期間,沒有做錯任何事情,對於這段期間與外商公司、獵人頭公司溝通過程,盡受到言語歧視甚為難過。她說「難道女生生了小孩,就真的要以家庭為重嗎?」她覺得在現今這個時代,居然還有公司存在著這樣的歧視和不平等,難怪台灣在全世界的生育排名敬陪末座!
C女說,溝通這段期間她身心飽受痛苦,對於下一個工作該怎麼開始,亦或是開始後會不會又碰到同樣狀況?內心充滿著不安全感。每每想到在疫情這麼嚴重的當下,就這樣被惡意資遣奪去工作,心裡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她希望國家能夠幫她作主,不要讓這些外商公司欺負台灣人,也希望曾經有提倡生育的立法委員們,也可以幫幫她!
對此獵人頭公司說明,對於本公司派遣員工C小姐於試用期間內工作結束一事,她到職後約二周,因無法立即上手作業流程,遭客戶反應她的工作技能無法符合此一職位。2021年6月16日之後,本公司及客戶,多次以電話或是書面明確告知C小姐工作上應改進的具體事項。然而到6月底之前,仍無法達到客戶要求,甚至造成客戶業務進行困擾,因此,客戶依商業合約要求與本公司終止派遣秘書服務。本公司遂於2021年7月1日通知C小姐終止此派遣工作,並於2021年7月9日起生效。
獵人頭公司也說,經與C小姐多次溝通,了解確認其意向後,但因無立即可提供符合她職務、相當薪資條件的派遣工作可安排,所以依雙方當時簽訂的「派遣工作協議書」第九條之規定,提前終止她與本公司僱傭關係,本公司已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政府資遣通報,預計2021年7月30日給付法定資遣費。對於雙方對於試用期間工作能力是否符合認知不同,本公司於2021年7月2日也主動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外商公司則回應,本公司認為合作廠商提供之服務,並不符雙方服務契約約定,要求合作廠商依約改進;因C女向本公司研發部主管述說其因工作及家庭照料致身心俱疲,該主管本於同理心予以勸慰,並未有所稱歧視解職、誣指曠職的情形發生。至於有關C女與合作廠商(既前雇主-獵人頭公司)勞資糾紛,已由合作廠商之公司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協調中,本公司不應、也不便置評。(突發中心曾伯愷/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