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林智群律師
我之前已經講過,
前面離婚的事情已經告一個段落,
監護權(親權)就是第二回合,重新開始。
不管王先生在婚姻裡面怎麼爛,
監護權官司只以小孩最大利益為考量。
而雙方有沒有辦法以友善父母合作,
就是法院審理時會觀察的!
誰在網路上公審對方,就是扣分!
誰不給看小孩,就是扣分!
當然如果有人要搶小孩,那就是嚴重扣分!
而李之前阻止王先生看小孩,
甚至把這個事情放到網路上公審對方,
已經造成失分了!
不然紐約法院不會「在短短2小時後就依照王先生的請求做成變動探視方案的暫時裁決。」
(引號裡面是李的律師的聲明內容)
而李的聲明第1點提到王提出的證據
依照李的律師聲明,「爆料所稱的11份資料,是王先生透過律師提交的法律文件,內容多是王先生與事實不符的單方說詞,並無證據為佐。」
那我要問,
如果那些資料都是垃圾,
為什麼法院看了之後就直接下裁定了呢?
你自己寫小作文,就是證據確鑿?
別人提出的資料,就是垃圾?不是證據?
當然有網友會說
王力宏帶三個人要搶小孩耶!為什麼沒扣分?
我覺得很奇怪,
為什麼大家要自己腦補一堆,
想像李一個媽媽帶著三個小孩在門內,
爸爸帶了三個人,像大野狼一樣要破門而入,
要搶小孩呢?
「門裡面」不是只有李一個大人,
根據他們承認的離婚內容,
王除了每月21萬人民幣生活費,
還提供保母、司機、住家24小時打掃的傭人等。
加上李後來派去備案的男管家,
李在門裡面,至少有3-4個大人,
你說王力宏帶3個人,
那你怎麼不說你門裡面有幾個人?
當然你可以說外面那些人都是王力宏請的,
他們都聽王力宏的,
那你怎麼就不擔心待在門裡面的那幾個人呢?
這麼擔心被搶小孩,你應該遣散這些人吧?
他們跟門外的那幾個人一樣,都是王力宏請的耶!
這不是自助餐嗎?
另外,如果真的要搶小孩,
通常是到學校門口好不好!
看到小孩出來,帶上車,不更乾脆?
需要跑到家裡,被你一道大門一關,
千軍萬馬都跑不進去嗎?
那為什麼大家要腦補一堆搶小孩的事情呢?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
網路公審固然很爽,
但在法庭上,這些動作都是扣分,
法庭只看證據,不看小作文的。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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