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要求不登載役別及配偶、父母姓名,文山戶政所認為不合《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拒絕配合辦理,陳男憤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身分證強制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違反比例原則,判陳男換發身分證可以不登載相關個資。
不過,陳男另要求換發身分證一併隱匿生日、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資訊,且不要張貼大頭照,法官認為這部分屬於辨識個人身分的重要資訊,在身分證上揭露具有正當公益目的,因此認定有登載必要,駁回陳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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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男主張按照大法官釋憲保障「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的意旨,他有權決定移除國民身分證上的任何隱私資訊,因此他2021年1月申請換發身分證,要求不登載照片、性別、父母配偶姓名、出生戶籍地、出生日期、役別,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卻不准,強制揭露他的隱私資訊,行政處分已違憲,他向台北市政府訴願遭駁回,因此向北高行提起行政訴訟。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抗辯,按照《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身分證要不印照片,必須是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植物人等需維護個人尊嚴的特殊情形,另外按照《戶籍法》,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陳男沒有對身分證項目更改變動的權限,他們無從准許陳男的申請,陳男使用身分證想要保護隱私時,可以自行遮蔽身分證上項目,請求法官駁回陳男訴求。
北高行法官審酌,大法官釋憲已揭示《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包含人民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既屬基本人權,國家要以法律加以限制,必須基於公益必要並且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認為,國民身分證依據《戶籍法》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屬於正當公益目的,而身分證上的照片屬辨識個人外觀重要特徵資料,登載有必要;出生日期、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登載也都有必要,未違反比例原則;但是登載父親、母親、配偶姓名、役別,與辨識個人身分的公益效用無涉,違反比例原則過度侵害隱私權,陳男請求不登載由理由,判決陳男可以換發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的身分證。可上訴。
律師劉耀鴻分析,此件判決的效力僅拘束個案雙方陳男與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效力並不擴及於全國人民,因此在「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前,一般人民要求戶政機關依據判決內容換發身分證,戶政機關仍然有可能拒絕,此時人民仍須經過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進行救濟,不過人民可以引用本案判決作為有利依據進行主張。
至於以後身分證若不記載配偶姓名,會否造成男女交往時容易遭對方隱瞞實際上已婚?律師劉耀鴻認為,目前實務上也常見有心人士變造身分證配偶欄向交往對象隱瞞自己已婚,因此透過身分證配偶欄查證交往對象是否已婚的方法,原本就是僅供參考,真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律上只能在隱瞞已婚者與第三者結婚後,追究隱瞞已婚者涉嫌《刑法》重婚罪,且該婚姻無效。(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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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3:01
更新時間 18:21(新增律師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