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姓男子2019年獲聘擔任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電子系統研究所工程師,月薪5萬8000元,不料1年後遭中科院解聘,理由是他同時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我國身分證,而中科院負責國防武器裝備研究,極具機密敏感性,姚男既是香港地區人士,不宜在中科院任職。姚男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最高法院認為姚男是我國國民,工作表現良好,沒有「不能勝任」事由,中科院若因他的香港身份顧忌機密外流,大可調任接觸不到機密的部門,因此判姚男勝訴,中科院需讓他復職。
審理時,中科院主張當時寄給姚男的錄取通知單,已特別註明「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不得辦理進用,而內部的人事管理規章也規定,若進用後才查覺員工是大陸、港澳人士,可取消錄取資格,這些規定姚男都知道。
另外,中科院曾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委會回覆若同時持有我國及香港居民身分證,可依中科院相關規範辦理,中科院考量姚男的業務牽涉到國防武器裝備研發,極具機敏性,因此認為他實在不宜待在中科院,而且姚男應徵時沒有說明他具有香港人士身分,中科院也沒有承諾他的工作權益不會因為香港身分而受影響。
法院認為姚男從2012年入境台灣求學後,直到2016年才再度入境香港,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網頁資料,若連續36個月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身分,因此姚男是否仍具香港身分,恐有疑問。
此外,如果中科院顧慮姚男即使喪失香港身分,還是可以入境香港或重新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法院認為中科院可依所屬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管制作業規定,規範姚男若前往大陸、港澳須申報,以維護國防安全,不能僅因他具有香港居民身分就解僱,應該可以用調整職務的方式解決。
因此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判決中科院解僱不合法,須讓姚男復職,至於薪資補發,由於姚男離開中科院後到其他公司任職領薪水,扣除薪資差距,最高法院判決中科院須補發每月5500元薪水給姚男。全案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