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成為威權者的工具和爪牙
本月2日,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 發表了Jimmy Lai, China’s Lai (黎智英、中國的謊言)一文,痛批目前的香港法制,使得所有民主的推動者都變成罪犯,港府將租賃糾紛上綱到刑事詐欺,在以港版國安法起訴黎智英先生勾結境外勢力時,不忘先將其污名化,以「詐欺」標籤打擊民主人士(華盛頓郵報 請見https://www.wsj.com/articles/jimmy-lai-chinas-lie-11606951156)。雖然黎智英先生甫獲交保,但香港司法今時今日的獨立性卻備受質疑。
司法的公正和獨立,曾是香港最重要的的核心價值,也是香港在一國的大旗下,得以和「中國內地」做出「兩制」區隔的重要差異。
香港學者譚偉強在「威權體制下的法律動員」一書曾詳細分析香港法律動員的模式,正如學者林建志在本書書評中所言:香港在港英政府時期已經培養出許多有能力的法官,雖然後來香港回歸中國,但司法獨立依然被保留下來,相較於北京政府滲透甚深的行政權、以及沒有實施過普選、從未真正代表民意的立法權,司法的獨立精神成為香港的重要指標,也是香港能進行法律動員的能量來源;相對於香港,臺灣在解嚴後,則走向了各種民主運動和人民團體蓬勃發展的政治動員模式,深耕了臺灣的民主。(請參見:林建志,當政治不再變遷、法律動員如何成為可能:http://www.tfd.org.tw/export/sites/tfd/files/publication/quarterly/16-1_007.pdf)
然而,確保司法的獨立又十分困難,世界法官憲章在前言就引用美國政治家、同時也是律師的亞力山大.漢米爾頓的理論:司法權在三權分力的政府權力中,無立法的預算,也無行政的軍隊,是無可比擬的脆弱,因此應盡所有可能來保護他,使他能夠抵禦其他兩個權力的攻擊。(請參見:https://www.unodc.org/res/ji/import/international_standards/the_universal_charter_of_the_judge/universal_charter_2017_chinese.pdf)。在民主國家,司法尚且受到容易受到各種妨害司法行為的干擾,遑論在中共掌控下的香港?
香港從今年七月一日實施「宇宙無敵管轄的港版國安法」後,司法獨立性的基石就有遭到大舉淘空的危險。
首先,港版國安法大幅縮減了香港對國安案件的管轄權,由國安公署認定的重大危害國安案件由中共的最高檢察署行使檢察權,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審判法院。
其次,在香港律政司設置特別的國安部門負責檢控,該部門的檢察官需要得到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同意才能任命。
第三、國安公署的人員如因執行港版國安法執行職務而涉及犯罪,香港無管轄權。
第四、在香港有管轄權的各種涉及港版國安法違法的犯罪,其審理的法官,由特首從法官中指定挑選,這些法官若被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將即刻被解除職務。
第五、如果有保密的需要,案件審理將改為法官審理而非陪審。
第六、整個港版國安法的法律最終解釋權不在司法而在中共的人大常委會。這樣一個以透過指定法官來審判、程序上處處可見政治介入的國安法規,正是黎智英先生交保後必須適用的司法程序,其黑箱與容易操弄,可想而知。
呼應華盛頓郵報的評論,港府對民主人士的逮捕和羈押,是中共展現將法律作為威權統治工具的證明。以言入罪,加以港版國安法侵蝕司法獨立的結果,黎智英先生難期受到公平的審判!
各國除應正視港版國安法對香港的危害,更應聲援黎智英先生,為其展開呼籲行動,除了臺灣需要持續支持、關懷香港民主運動外,美國亦應對缺乏道德信用、迫害人權的中共政權和官員實施反擊和制裁。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林志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