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6日)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針對社會住宅提供弱勢比率,朝野一致認同應該調高,將由現行30%提升至40%。此外,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也將新增「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草案也順利送出委員會。
《住宅法》修正草案今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審查,針對《住宅法》第4條,朝野立委均有提案修法版本,多位委員提出社會住宅提供弱勢比率,應從現行的30%調高至50%。但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考量全國各地狀況不同,一次拉高至50%,恐會增加政策推動的困難。
花敬群指出,弱勢協助的政策系統,其實除了直接興建社宅之外,還有包租代管社宅跟租金補貼,其中最有機動性的是包租代管的社會住宅,可以量身定做、為特定的對象直接服務,而且也不會有挑房客、租不到房子的問題,希望在多元方案的協助系統底下,來滿足各類需求。
會中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社會住宅的目的本來就是協助弱勢,因此仍希望將社宅提供弱勢比率調高至50%,邱表示若折衷也盼比例可以調高至45%,但朝野仍無共識,經多次協商,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建議,將比率由現行的30%調至40%。
為了讓《住宅法》能在本會期盡速三讀,時代力量最後同意以40%的版本送出委員會,但邱顯智仍聲明不同意,將保留院會發言權。此外,《住宅法》第4條明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也將新增「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一類。
此外,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參與社宅包租代管,考量現行租稅誘因不足,此次修法也明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現行的不得超過1萬元,擴增到不得超過1萬5000元。減徵租金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刪除現行「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又為避免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出租住宅,成為稅務機關追查租金所得稅的依據,草案也增訂,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所簽訂的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的依據。
而草案也明定,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民眾,出租房屋之土地所課徵的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刪除現行「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內政委員會民進黨籍召委莊瑞雄表示,感謝不分黨派,從中央到地方,大家一起來做《住宅法》修訂從政府興辦社宅到租金如何協助弱勢,相信對社會產生正面、積極的意義,立法院做此次條文修正,對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很大的幫助。(吳紹瑜/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