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光控先進光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二審判賠15.22億元

更新時間: 2021/01/29 12:11
大立光控先進光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二審判賠15.22億元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大立光(3008)與先進光(3362)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二審宣判,維持先進光判賠大立光15.22億元。先進光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本判決並非確定判決,仍可提起第三審上訴,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程序。

大立光2015年爆發內鬼案,檢方起訴先進光電、前總經理羅章浚及2011年從大立光挖角的工程師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丞、張詠淳及徐維隆,違反《營業秘密法》、智慧財產權及競業禁止約定,把大立光多項技術帶到先進光電,還搶先申請台灣及中國地區專利權,涉犯背信等罪。

台中地院26日依《著作權法》擅自重製罪判羅章浚、鄒博丞、翁宗震、謝炘穎、朱威丞等5人各6月徒刑,徐維隆則被依背信罪判刑5月,都可易科罰金,僅張詠淳判無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徐維隆應賠償大立光60萬元。

民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先前一審已判先進光電高層等人,應連帶給付大立光15.22億元,二審維持判15.22億元。

依會計師鑑識結果,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大立光所受損害,至少相當於所投入之研發成本為5.1億元,審酌先進光等人故意為侵權行為,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酌定上開金額3倍懲罰性賠償,因大立光請求先進光及林忠和等人連帶賠償約15.22億億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以准許,未逾系爭營業秘密研發費用3倍總金額,故予以准許。(陳俐妏/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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