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建商投訴,去年由房仲主動找上門,牽線購買一塊土地,雙方在「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簽訂2%服務費,未料成交後,房仲向買方邀功,提到房仲努力幫買方殺價118萬,才促成這次交易,除了原本2%服務費,還要求買方多給價差的一半,也就是59萬元,買方事後指控,「有被詐騙的感覺」;對此,其他房仲業者指出,該個案買方陷入房仲製造的情境,「沒有我你買不到這塊地」,即便房仲要求多給價差,買方還是信以為真,但事後冷靜思考,感覺被騙了,買方有權主張無效,可以申請調解,或提出訴訟。
房仲臨門加價的情況是否普遍?顯然這手法有很大的爭議。《蘋果新聞網》詢問各大房仲,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分析,房仲和客戶一開始談定服務費是幾趴,雙方應該照著契約走,不應臨時加價,而且按照規定,房仲也不得收取超過成交總價6%的服務費,「一開始就已經講好了,房仲的做法讓人感到心裡不舒服,就不要理他」,買方可留意該物件是專任約還是一般委託,可以找其他房仲。
台灣房屋集團趨勢中心執行長張旭嵐指出,這做法於情於理都不合理,因為簽約談好仲介服務費,就應照著走,除非是買賣雙方自行提出要修改服務費。而且參照《不動產經紀人管理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如有違反,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也將會處以罰鍰及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屋比房屋總經理葉國華分析,該個案的買方陷入房仲製造的情境,相信透過房仲積極爭取才能成交,因此很感謝房仲,真的相信房仲幫自己省下百萬,即便房仲要求多給價差,買方還是信以為真,就算支付一半、59萬元,還是省下59萬元。
然而,「這整件事的操作是違法的」,他舉例,就好像一位醫生救了病人,趁人之危,提出要求,房仲也是在創造客戶心目中的形象,「沒有我你買不到這塊地」。
在當下的情境,很多人容易答應,但事後經過冷靜思考,感覺被騙了,他指出,被臨門加價的時候,被房仲要求重簽服務費確認單,但這過程不符合法令規定,買方有權主張無效,可以申請調解,或提出訴訟,房仲可能遭到6萬~30萬的裁罰。
葉國華說,不遵守從業規範的房仲,「看誰軟就吃誰,為人詬病」,對房仲的整體形象造成傷害,這類做法不可取,也希望這件糾紛能妥善圓滿解決。
面對被房仲臨門加價,買方也措手不及,要如何避免類似狀況發生?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專案副理郎美囡建議,買賣不動產簽約當天應找較有購屋經驗的親友或代書陪同,較能保障簽約流程正確,也不會額外花到不必要的經費,面對話術很厲害的業務,才不會被牽著鼻子走。(林佩萱/高雄報導)


